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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书面意见需要公证吗

李贺

李贺

这里提到的“书面意见”应该属于声明,是可以进行公证的。但是具体是否需要公证,应该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如果公证那么更能够保证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 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同时,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0.99

0.99

【1】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书面意见不用公证。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
第10条,第11条办理。

【2】涉外男女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想办理离婚手续,去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应该带着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中国人一方应该带着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一方应该带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小方

小方

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书面意见不需要公证,但是如原告/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3 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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