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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提问人:若-兮-。     发布日期:2024-03-11 03:12:02     浏览:907

其他回答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6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2年12月, 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 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2013年4月28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也不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

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有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现在原告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被告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现实生活中丈夫与妻子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同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

夫妻间应尽相互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分居后有义务扶养对方吗

按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并且,扶养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

因此,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并且,夫妻分居不能成为免除扶养义务的理由。

具体而言,夫妻之间虽然因为各种原因分开居住,即使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但是从法律上讲,仍然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需要受到婚姻法律的约束,因此,分居后夫妻之间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仍然互负扶养义务。并且,应当付给抚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

双方因为给付扶养费发生纠纷,建议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义务人如果拒不执行给付扶养费的判决或裁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分居后一方放任另一方的,不负担夫妻扶养义务的,还将构成遗弃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当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为在夫妻之间你们共同经历了一些风风雨雨,在生活当中,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家庭所付出的一些下去,干的重的体力活,或者去正一些非常难干的活,所以说这些都是为了家庭才付出的,在自己付出不了的身体不行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另一方就应该去有权利义务的去抚养自己的另一半,因为自己的另一半在生活当中也都是为了生活才去选择出去打工或者干活,所以在这期间所受到的一些伤,或者让自己不能够再去工作了,这样作为另一方都是应该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律解析:

老人再婚约定互不扶养无效。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作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为无效。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养的法定 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 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扶养一般指的是亲属之间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方面,比如夫妻之间共同承担日常的生活费用、当一方生病时,另一方需要照顾等。当夫妻离婚时,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韩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韩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林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显然,夫妻间具有扶养义务,无论一方有没有工作,也不管双方收入差距有多大,婚后财产皆共享,即使不谈义务的问题,任意一方患病后都有权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医治。

如果对方不愿意出钱医治,可以离婚分割财产;若患者本人不愿意离婚的,也可以要求婚内财产分割。因此,别总以为夫妻的关系不如父母与子女,在配偶需要扶养时,不尽扶养义务的,当心被判遗弃罪,要坐牢的!

侯又嘉     发表于 2024-03-11 05: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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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萨姆     发表于 2024-03-11 05:39:07

您好,有的,法律规定的互相扶助义务

财运到     发表于 2024-03-11 05:39:07

法律规定有的,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扶养,照顾义务

乐乐~     发表于 2024-03-11 05:39:07

你好,双方都有这个义务的

张道明     发表于 2024-03-11 05:39:07

您好,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经典漆唐玲玲     发表于 2024-03-11 05:39:07

你好, 申请强制执行

健     发表于 2024-03-11 05:39:07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 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

风尘客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妙音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现实问题

苏某(男)与潘某(女)结婚已经七年,婚后苏某在外做生意,潘某在家照顾老人,因为业务关系,苏某在外有了“小三”,经常夜不归宿。苏某与潘某两人也开始发生争执,终于在一个周末两人狠狠地吵了一架后,潘某住回了娘家。潘某长期身体不好,也没有经济来源,于是要求苏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但遭到苏某拒绝。无奈之下,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都有同等的就业权利,因此往往不会发生互相扶养。即使有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在外就业,另一方操持家务,收入由双方共同使用,这也只是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所作的分工。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通常是在夫妻一方一段时间内丧失就业或谋生能力,而另一方则具有一定的扶养能力的时候发生的。

在本案中,苏某与潘某出现了上述情况,苏某应当履行扶养妻子的义务。至于应当给多少扶养费,要根据潘某的实际需要,苏某的实际经济能力,并结合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_^阿华姐^_^香串串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您好:

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1、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二、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2、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3、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4、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5、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6、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7、《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Sm i l e.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夫妻之间当然是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我们不但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以及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也是需要互相照顾的。如果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那另一方的收入也就是家庭收入是需要和另一方共同使用的。而如果一方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则另一方也应该对其进行照顾。

除非两个人离婚,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就需要负责到底。这也是婚姻对于人生来说重要的意义。

老马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 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

随风、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夫妻之间当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为在夫妻之间你们共同经历了一些风风雨雨,在生活当中,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家庭所付出的一些下去,干的重的体力活,或者去正一些非常难干的活,所以说这些都是为了家庭才付出的,在自己付出不了的身体不行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另一方就应该去有权利义务的去抚养自己的另一半,因为自己的另一半在生活当中也都是为了生活才去选择出去打工或者干活,所以在这期间所受到的一些伤,或者让自己不能够再去工作了,这样作为另一方都是应该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我是神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程春林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你好。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赛丽曼与哈丽曼     发表于 2024-03-11 03:32:18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分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那么,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6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2年12月, 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 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2013年4月28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也不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

[法律解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有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现在原告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被告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现实生活中丈夫与妻子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同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面对夫妻扶养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延伸阅读: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怎样办理

夫妻扶养关系内容

夫妻间有哪些扶养义务

Danae.     发表于 2024-03-11 03:32:25

法律解析:

老人再婚约定互不扶养无效。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作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为无效。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养的法定 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 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sunshine     发表于 2024-03-11 03:34:28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面对夫妻扶养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

夫妻之间发生相互扶养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 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 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 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刘小妞     发表于 2024-03-11 03:34:28

抚养倒谈,不上我觉得只能说是相互帮助,互相体谅吧,体贴这样互相照顾,那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的话,那我觉得找另一半干嘛呢?

。。。     发表于 2024-03-11 03:34:28

有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面对夫妻扶养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

夫妻之间发生相互扶养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 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 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 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张宝     发表于 2024-03-11 03:34:28

不然呢?难不成雇主关系?

风调雨顺     发表于 2024-03-11 03:34:28

用词不当,这不是抚养。夫妻双方当然应该要尽到相互照顾的责任。

大音希声。     发表于 2024-03-11 03:34:28

夫妻互扶养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抚养和扶助的义务,当一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无权请求父母支付扶养费;父母为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的,另一方也不得请求父母支付扶养费;双方因抚育子女发生纠纷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救治期间和出院后向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离婚后或其他情形下,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扶养。所以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的。


1、作为一方的近亲属或其他在生活上有困难且无法解决的人,有义务对需要帮助的人给予扶助。

在生活上,如果有必要,近亲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协助解决。在子女方面,如果其父母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有扶助的义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些因生活上的困难而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或由于夫妻双方的原因使一些生活中的困难难以得到解决。在夫妻之间互扶养关系中,扶助一方对另一方是完全义务的。如夫妻之间互扶养婚姻关系中应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既不能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也不能主张有补偿义务或因无补偿而拒绝支付扶养费;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有过扶持亲属关系的人也是必须履行夫妻之间互养义务的。否则因违反互养义务造成无补偿义务者承担法律责任。


2、作为一方在结婚前就有能力对另一方扶养的人,包括两种情况:

a.婚前有能力,但未与对方建立稳定的扶养关系;b.婚前或婚后与对方有扶养能力但是未建立稳定关系。离婚后,一方也不愿履行上述扶养义务的。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间在结婚时是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法律义务。


3、当发生以上两种情况时,作为一方的近亲属或其他在生活上有困难且无法解决的人,就是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扶助的形式主要是扶助生活费和医疗费。生活上需要帮助的,应当及时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送去,或在必要时直接给他们送去。生病需要治疗和护理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对方。同时,对于无劳动能力者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如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因病丧失部分生活能力的人,要妥善安置其基本生活。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或法律对这一方面没有特殊要求时,一般都由一方来承担扶养义务。当然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与稳定而进行相互扶养的除外。在其他情形下,如出现了婚姻不平等等情况时则由法院判决。

微笑的味道     发表于 2024-03-11 03:3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但是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若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猪三岁     发表于 2024-03-11 03:34:43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 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

张世新妈     发表于 2024-03-11 03:34:43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的方向     发表于 2024-03-11 03:34:43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剩斗士     发表于 2024-03-11 03:34:43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俏也不争春     发表于 2024-03-11 0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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