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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提问人:九夜。     发布日期:2024-03-07 01:12:04     浏览:585

其他回答

共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

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4日,家住武宁县**村村民陈某某诉称在自家过道上锁厨房门时,被两只相互追逐的狗中的黑狗撞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劲骨折,花去医疗费21423.70元。陈某某诉称该两只狗系邻居方某某家所豢养,并诉于本院要求被告方某某赔偿其损失,但考虑到与被告系多年邻居,故只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共计5000元。被告方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理由如下:1、原告是否被被告所豢养的狗撞倒致伤不明,当时被告和邻居汤某某听到原告摔跤后“哎呦”的叫声,便跑出门,看到原告坐在地上,但当时并没有看到有狗,所以原告诉称无实事与法律依据。2、原告称被告当时表示同意承担医疗费用后又反悔不属实。自始至终,被告从未向原告说过承担医疗费一事,去原告家中看望原告也是出于邻里感情。

本案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受侵害的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为对于原告已证明了侵害事实的,被告提出否认,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认为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前提是原告应就被告对原告有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伤情属实,被告也有豢养狗的事实。原告称伤情系被告所豢养的狗撞倒所致,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传来证据,间接证明其被被告所豢养的狗撞伤,但由于被告摔倒时,无现场目击证人,无直接证据加以佐证,且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故原告的举证达不到盖然性的程度,不能证实其系被告所豢养的狗撞伤。因此,原告对被告的侵害行为,未能尽到举证证明的责任,其主张尚无证据充分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7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实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又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笔者认为,上述两法条不存在冲突之处,前一条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后一条则规定原告对侵权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的原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将侵权事实与损害事实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受侵害方只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承担损害事实与饲养动物人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实不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需就侵权事实,即侵权行为与受侵害人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其举证证据应达到盖然性程度,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在该前提成立的条件下,动物饲养人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案情

原告韦某望诉称,其与被告覃某奇都是同村村民,2011年2月18日下午约3时许,其独自一人站在本村的巴独路旁时,被告覃某奇牵着一匹马也路经此处,马经过原告身旁时突然发飙将原告踢伤。后被告及其他村民把原告抬到大路边,原告家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随原告的家人一起把原告送到县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粹性骨折。经过手术后原告于同年3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带药出院治疗;2、出院后加强功能锻炼;3、3个月内避免患肢负重;4,定期复查X线片(2月/次);5、1年后X线片示骨性愈合后取出内固定;6、如有不适,随时复诊。2013年1月9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作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切开取内固定术,同年1月14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 959.89元,出院医嘱为:1、术后10天伤口拆线,每3天换药1次。2、避免左下肢重力劳动3个月。3、如有不适,请随诊。

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第二次没有支付,经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只有把被告起诉至法院判,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6 907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的马踢伤了原告。村委会及证人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假的,据原告自己陈述,事发时并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在场。虽说原告伤后由其他的村民将其抬到大路并送至医院,但没有人见到事情发生的经过。被告第一次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借给原告的钱。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述事发时其独自一人站在本村的巴独路旁,被告牵着马路经此处,被告的马在经过原告身旁时将其踢伤。后被告及其他村民把原告抬到大路边,原告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随原告的家人一起把原告送到县城医院。原告在入院时称其被马踢伤,在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上面有记载。入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用。虽然被告在庭审时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被被告的马踢伤的事实,但是其没有就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法院对这一辩称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在庭审时辩称被告先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借给原告的,不是赔偿款。法院认为,被告及原告的亲属是在原告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原告的医疗费是被告直接交给医院,医疗费的收据也由被告持有,被告的说法于常理不符,且被告也没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先支付的医疗费是其借给原告的事实,故法院对被告此辩称亦不予采纳。

原告被被告的马蹄伤,被告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 959.89元;2、误工费1 100.69元(19131元÷365天×21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21天);4、交通费300元。各项共计5 200.58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如由被告覃某奇赔偿原告韦某望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 200.58元;驳回原告韦应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站在路旁,被告牵着一匹其所有的马经过原告身旁时将原告踢伤,被告辩称不是其马踢伤原告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且根据上述法条,被告作为该匹马的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故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饲养的动物踢伤人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用药的合理性的认定

作者:费晖
发布时间:2014-04-15 15:47:03




案情


2011年7月19日,某村村民胡某饲养的母狗分娩产子若干。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张某途经胡某家门口时,胡某饲养的母狗将张某的左腿咬伤,张某的母亲谢某得知情况后上前驱赶狗,亦被咬伤。2011年7月22日,张某、谢某因伤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治疗。谢某用药情况为狂犬疫苗5支、注射费10元、化验费34元、伤口处理材料费2.5元,合计341.5元;张某用药情况为狂犬疫苗6支、狂犬免疫球蛋白6支计1752元、注射费24元、化验费34元、伤口处理材料费2.5元,合计2166.5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只需赔偿张某、谢某狂犬疫苗,注射费、化验费、伤口处理费,狂犬免疫球蛋白属于不合理费用,无需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狂犬疫苗,还是狂犬免疫球蛋白都是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的产生与被狗咬伤具有关联性,故胡某应赔偿包括免疫球蛋白在内的所有费用。

评析

一、在我国,很多乡村百姓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养家护院

饲养动物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但狗咬伤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伤害发生在邻里之间,一般都能互谅互让妥善予以解决。对饲养动物侵害他人权利的民事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狗在分娩之后出于护卫幼仔本能较生产前更具人身危险性。胡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负有管束其饲养动物的义务,因而也就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造成他人损害。张某途经胡某家门无招惹狗的故意亦无重大过失,谢某对狗进行驱赶的行为系出于防卫的本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胡某未能就此举证。故胡某应对其饲养动物所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用药的合理性

法官不是从医专业人员,一般情形下不应对用药情况是否合理作出认定,除非有明显的不合理的情形存在。即仅做形式上的审查。笔者查阅《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中分级III对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破损皮肤被舔、开放性伤口或粘膜被污染三种情形建议患者同时注射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此类案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对自己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失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用药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抗辩,就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确有必要的话,当事人还可就用药的合理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张某、谢某就诊后,医疗机构根据两人实际伤情用药且所支出费用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无不当。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动物致人损害用药的合理性的认定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受害人因此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补民/斯娜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地的规定各不相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为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不尽相同。一般使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Martin     发表于 2024-03-07 01:32:33

你好,是有区别的。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 赔偿范围不同:民法总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失业费、殡仪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受害人死亡而给予的丧葬补助金等;而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伤亡造成的收入减少、精神抚慰金等。


2. 赔偿依据不同:民法总则规定,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受害人因此受到损害所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为限制;而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以受害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意味着,在赔偿的具体金额上,两者有些区别。


3. 赔偿时效不同:民法总则规定,受害人应当在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赔偿;而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在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请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对民法总则的修订和完善,两者之间有一些差异。同时,2020年实施的民法典也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民众需求,对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月     发表于 2024-03-07 01:33:23


一、民法典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即能够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握饲养动物危险性扩散的人。


2.侵权行为的存在,即饲养的动物实施加害行为。


3.被侵权人遭受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情况下理解为饲养的动物将人咬伤、抓伤、踩伤等人身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包括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致害遭受惊吓、恐吓等心理恐惧从而诱发的精神上的损害。


4.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动物的致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奋斗小青年     发表于 2024-03-07 01:33:23

民法典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以下规定,一方具有以下情形的,无过错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mll。     发表于 2024-03-07 01:33:24

法律分析:财产损害赔偿,应当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永远的0     发表于 2024-03-07 01:34:08

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流兮     发表于 2024-03-07 01:34:09

法律解析:

违约能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有明确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 ,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소품     发表于 2024-03-07 01:34:10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分级标准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三、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剧增,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受到合法的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够非法侵权他,如果被侵犯了需要获取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看当地的政策或者受伤的情况等具体判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奋力拼搏     发表于 2024-03-07 01:34:10

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要满足一定条件,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条件如下:损害的情形符合法律要求,侵害的行为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侵害行为造成一般影响,后果不严重的,法院是不会受理请求的。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一般会依据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精神损害的赔偿。

【法律分析】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失费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需要自己结合实际进行有效的程序操作,国家的有关法律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自己只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就可以,但是生活中,此类问题的限制会使得自己的利益出现不小的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_^*田田     发表于 2024-03-07 01:34:10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过错归责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好人     发表于 2024-03-07 01:34:32

法律主观:

离婚时如何赔偿婚姻精神损失,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一方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二)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四)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
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Wall-E     发表于 2024-03-07 0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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