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假结婚的婚姻效力

提问人:遗落的时光。     发布日期:2024-03-06 19:32:02     浏览:802

其他回答

,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技术手段。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should be taken as a solemn commit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rather than a technical means. It is necessary to resp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marriage, instead of using it as a technical means. Marriage should be taken as a way of expressing the commit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rather than a technical means. It is important to recognize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 rather than treating it as a technical tool.

婚姻的效力

法律分析: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与夫妻的配偶身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总称为夫妻人身关系;婚姻的财产效力,是随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所有、扶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经济上的供养关系和夫妻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民法典》,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的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

法律主观:

假结婚证本为就 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你和孩子的户口都在男方家,这是在派出所的户籍部门登记、备案过的,是有效的!你可以去你们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 村民委员会 开一个你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然后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或者是结婚证明。去法院起诉的话要带上你的 民事起诉状 、身份证、补办的结婚证明、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要侵害财产的话还要带上这些财产详细证明,比如要分割房产的话要带上房产证的复印件。以上的材料都需要带上复印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假结婚的法律效力

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②广义上又有两种:
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
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论述婚姻的效力

撤销婚姻的效力是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婚姻的效力如何撤销婚姻的效力如何

编者按

根据民政部门数据,近年全国离婚率与离婚登记数量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除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或家庭其他因素所导致的离婚外,不乏为逃避债务、避税减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的“假离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备离婚能力,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秘密约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本期案例对 “假离婚”前提下签署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对类案处理有一定借鉴价值,同时对蓄意通过“假离婚”手段以期达到目的的当事人予以警示,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李某诉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而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于1990年结婚。2004年起原告开始领取低保。后因被告退休,原告不再具备领取低保的资格,因此二人协商假离婚,以便原告继续领取低保,并约定将双方婚后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

2009年2月,原告为申请廉租房,将系争房屋产权从双方名下变更登记为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11月,被告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系争房屋9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2018年1月前向原告支付房款”。后因双方矛盾升级,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至今。原告诉至法院,称双方系假离婚,请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将90%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郭某辩称,双方是自愿离婚,不是假离婚;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承诺书系赠与,现被告撤销对原告的赠与;离婚后,原告不肯搬离住所才一起居住一段时间,现被告已搬离系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因动迁安置系争房屋一套。2005年9月起,原告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2006年8月,被告退休领取养老金。2006年8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09年2月,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同年11月,原告向2008年-2009年期间,双方分别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均是对方,保险合同上分别以“丈夫”、“配偶”称呼对方。2010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今郭某(被告)因系争房屋作价90%归李某(原告)所有,在2018年1月前给李某房价90%归李某所有”。

另查明,原、被告他处均无房屋。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的民同路房屋现值为260万元。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原一直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2006年8月被告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此情况下,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就不再具备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第二、在离婚登记后,原、被告仍共同居住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长达数年。在此期间,被告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两份人身保险,分别将原告作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投保书中载明两者的关系是“配偶”、“丈夫”,显然原、被告的关系尚好,被告对外仍以“夫妻”相称。第三、原告的经济条件不好,他处无房。离婚协议中将夫妻的重大资产房屋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而无需被告补偿房屋折价款,将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原告无处居住,影响其基本生活,显然有悖常理。第四、在离婚登记后,原告于2009年2月将民同路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2009年3月3日至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簿上的离婚登记,2009年3月19日以原告名义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廉租房。而根据当时的政策,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之一即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根据原告作出上述举动的内容、时间节点的连贯性,结合当时政策的规定,其主张上述行为是为了达到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从而达成能够获批廉租房的目的,符合客观情况和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被告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在原告具有上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无效。鉴于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的约定内容无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亦缺乏合法依据,当属无效。系争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已经离婚,对系争房屋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应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各享有50%房屋产权份额。考虑到房屋的来源、目前房屋由原告居住的情况,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为妥,具体的折价款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房屋现值予以确定。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同路XXX弄XX号XXX室(系争房屋)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二、原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0万元;三、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的手续。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评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协商离婚的意思表示。当前,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利益,不少夫妻采取了“假离婚”的方式。但是,本属于双方约定的“假离婚”,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就不具有婚姻关系。事后,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所涉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引发思考。

(一)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本案的原、被告于2009年8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该登记离婚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根据原、被告相关行为内容以及行为的时间节点,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认定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离婚后申请廉租房,而非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系原、被告心中保留真实目的并通谋作假的假意行为。为了达到原告在“离婚”后得以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的目的,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特地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民同路房屋的产权”;且夫妻的重大资产房屋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而无需被告补偿房屋折价款,将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原告无处居住,影响其基本生活,显然有悖常理。该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内容亦当属原、被告同谋作假而为之。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故,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对于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我国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作假的。通过分析,本案当事人李根喜、郭芳美是为了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而办理的离婚手续。其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人身关系的解除是心中保留真实目的并通谋作假的。民法总则对于该种心中保留并同谋作假行为在身份行为中的效果如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心中保留并通谋作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任何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作假的婚姻,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作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故本案对于原、被告离婚予以确认。

2.关于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

基于认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民同路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民同路房屋的产权”系为了达到原告达到在“离婚”后得以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的目的而特意为之,且分割方案会有悖常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原、被告通谋作假,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理论,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财产关系协议当认定为无效。

(三)结语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假离婚”,对于“真”、“假”的判断要仔细审慎去分析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协议履行情况、后果处理等的一系列问题,尤其要结合当地当时的相关政策(如廉租房、领取低保条件、税收政策等)。本案判决准确认定了“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针对该协议约定所蕴含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探索“假离婚”协议分析的裁判路径,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借鉴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案号及审判组织】

一审:(2018)沪0115民初61409号

一审合议庭成员:薛桂蓉 张惠芳 陶义才

二审:(2019)沪01民终6983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黄蓓、许洁、王刚

案例编写人:薛桂蓉 曹静

李静贤     发表于 2024-03-06 19:52:33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这个概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登记的,那么离婚是有效的。只有双方是重婚、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于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燕子     发表于 2024-03-06 19:53:07

法律主观:

假结婚证本为就 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你和孩子的户口都在男方家,这是在派出所的户籍部门登记、备案过的,是有效的!你可以去你们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 村民委员会 开一个你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然后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或者是结婚证明。去法院起诉的话要带上你的 民事起诉状 、身份证、补办的结婚证明、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要侵害财产的话还要带上这些财产详细证明,比如要分割房产的话要带上房产证的复印件。以上的材料都需要带上复印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小静     发表于 2024-03-06 19:53:14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如果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隐瞒的身份信息并未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将影响婚姻的效力。而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而否认该当事人的原始身份。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的过程中,由于结婚证上的照片为该行为人,且申请登记的行为也由其本人实施,且不存在《婚姻法》第10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此类的婚姻登记应属于有效登记。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是冒用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胁迫结婚的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并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在判决时以其本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定。

大家阅读到这里,不知道是否对该婚姻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其实有很多,更多地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对文章或者生活中的问题还有疑惑,想要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大家来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boya 小宝薇     发表于 2024-03-06 19:53:14

法律主观:

假离婚,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离婚证或者是离婚判决书生效了的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就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涛     发表于 2024-03-06 19:54:16

假离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并无假结婚这个概念。无论是什么理由,只要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离婚是有效的。假离婚大都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_^*田田     发表于 2024-03-06 19:54:16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 领取结婚证 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随波遂流     发表于 2024-03-06 19:54:16

法律分析: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是: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荣     发表于 2024-03-06 19:54:24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是,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李伟东     发表于 2024-03-06 19:54:24

【案情介绍】

江某与丈夫王某2003年结婚。王某是做服装生意的,结婚后的前几年,王某赚了很多钱,但都毫无保留地交给江某管理,江某因为生了小孩后做了全职太太,因为生活幸福,加之王某将财务大权都交给她管理,对王某当然信任,但好景不长,王某告诉江某生意陷入困境。一天,王某对江某说,有一单大生意,原以为会赚不少钱,后来发现是一伙骗子骗了他,他现在差供货商100多万,现在趁供货商还没有发现,暂时把婚离了,财产转移到江某名下,等这件事情过了,两人再复婚。江某信以为真,第二天就和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没有想到的是,办完手续后王某就再也没有回到江某身边,甚至连电话也不接了。经过四处打听,王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星期不到就和一个叫张某的女人结婚了,原来他们已经在一起一年多了,自己却全然不知。请问王某用这种欺骗的手段骗取离婚有效吗?

【法律评析】

江某与王某的假离婚在法律上已经生效,但如果江某确有证据证明王某有欺诈行为,那么她可以行使撤销权。

对于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来没有离婚的意愿,因为双方同谋或者一方受另一方的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离婚的表示。江某与王某的婚姻因为一个共同的目的约定离婚后再复婚,这本身就有危害他人利益的嫌疑。离婚本来是很严肃的事情,因而法律规定离婚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愿,并要办理合法的手续,但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的事实就成立,同时也就等于宣告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这个时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再次结婚,再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这个就受法律的保护。

江某与王某的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程序合法,离婚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就不能到法院起诉。但如果江某确有证据证明当初王某采用了欺骗或者胁迫的手段骗取离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但江某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申请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Monster     发表于 2024-03-06 19:54:24

假离婚,也叫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者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意思表示。

假离婚的形式。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共同或者各自目的,而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效力,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未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假离婚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

顺其自然赵红伟     发表于 2024-03-06 19:54:24

法律: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黄清协     发表于 2024-03-06 19:54:24

法律分析:办理虚假离婚登记,骗取离婚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由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七月     发表于 2024-03-06 19:54:28

法律分析:提供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的结婚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倾听你的旋律     发表于 2024-03-06 19:54:43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