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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徐烨

徐烨

我结婚已有5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近期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我丈夫单位在我们结婚前,根据我们的结婚申请分配的住房。该房在1998年,由我丈夫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出售给我们,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子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如能按共同财产分割,会是什么情况?王女士 王女士,您好: 根据您的来信介绍的情况,如果离婚,现在居住的房子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您来信所说的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规定。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而实际上,住房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在计算购房优惠条件时,也是按夫妻双方的条件考虑,按双方的工龄总和计算优惠幅度。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综合地作出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您的这种情况,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会有问题的。 由于房改房兼有不宜分割使用和价值难以确定这两种特殊性,因此,在离婚分割房产时,情况较为复杂,具体分割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如果房屋具备一定的隔离功能,离婚双方又没有其他可居住的住房,可以协商或由法院确定双方各自的住房份额(面积)及因居住而发生费用的承担方式,离婚双方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二、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如果有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住房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优先照顾女方。 没有分得住房的一方确无其他住房,要求暂时居住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视情况同意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当住房分给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时,要考虑房改房的特殊性,既不能按购房时的购房价计算补偿额,也不能按离婚时房改购房价计算,应当根据住房能否上市区别对待。
1.住房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分得住房一方应当依照当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住房具备上市条件时,可以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住房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值,分得住房的一方按照该价值的一半(应当扣除该交纳的税费)给予对方补偿。 因为房改房的房价具有不确定性,无论用哪种方式确定补偿值,另一方都可能认为不合适。因此,如果双方均要求争得住房,给对方补偿,而且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对竞价方式也没有意见,可以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由谁分得住房。 最后,得到住房产权人要注意,不论是得到全部住房还是部分住房,只要房产发生产权变更,房屋产权人都要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不能拿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房屋产权的依据,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 本期客座律师--陈海昶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有十年科学研究工作经历,十几年房地产管理和企业经济管理经历,熟悉房地产业务,擅长专利、公司管理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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