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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徐佳佳。     发布日期:2023-06-22 16:36:42     浏览: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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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申请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下列资料:1.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2.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附图;3. 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4. 征收补偿初步方案;5. 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或已落实的安置房费用证明;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产权交易、产权监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由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调查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同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各类补偿、安置房价格、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签约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或区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由市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或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等事项,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或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或区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及时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400户(含)以上的房屋征收,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作出决定前,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市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现场咨询接待点、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补偿费用专项帐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或周边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确定,或者按照被征收范围内房屋采样评估的价格确定。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视同实际到账费用。已落实的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确定,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60%。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开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并按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名单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就近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政府提供改建地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


如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低价位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及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八、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九、征收按政府定价缴纳房租的国有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1998年12月1日前已租赁),房屋承租人在市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且未与被征收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依约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承租人在市区范围内有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余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征收按政府定价缴纳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1998年12月1日前已租赁),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的3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其余补偿给承租人。


征收按市场协议租金承租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因房屋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租赁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的计算办法,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营业年限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按照年平均效益的40%给予一次性补偿;3年(含)以上5年以下的,按照年平均效益的60%给予一次性补偿;5年(含)以上的,按照年平均效益的80%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区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十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实行网上备案管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市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订立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后,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公布审计结果。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公布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予以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创享激情人生——耶格国际创业集团     发表于 2023-06-22 18: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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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种类繁多,但一般来说,毒品都有四个共同的特征:不可抗力,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连续使用有不断加大剂量的趋势;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脱瘾症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危害后果。

各类毒品,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
1 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是最危险的毒品;
2 可卡因、可卡叶;
3 大麻;
4 安非它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
5 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
6 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当成毒品使用的物质分成8大类:
1 吗啡类、
2 巴比妥类、
3 酒精类、
4 可卡因类、
5 印度大麻类、
6 苯丙胺类、
7 柯特(KHAT)类和
8 致幻剂类。
其他还有烟碱、挥发性溶液等。目前毒品种类已达到200多种。从近年来广州所查获的吸毒人员所吸毒品来看,主要有海洛因,其次是苯丙胺类即"冰"毒等种类。

下面对这些常见的主要毒品作一简单介绍:
1、鸦片

鸦片(opium),俗称"阿片""大烟""烟土""阿片烟""阿芙蓉"等。鸦片系草本类植物罂粟未成熟的果实用刀割后流出的汁液,经风干后浓缩加工处理而成的褐色膏状物。这就是生鸦片。生鸦片经加热煎制便成熟鸦片,是一种棕色的粘稠液体,俗称烟膏。鸦片是一种初级毒品。生鸦片可直接加工成吗啡。鸦片主要含有鸦片生物碱,已知的有25种以上,其中最主要的是吗啡、可待因等,含量可达10%一20%。2、吗啡

吗啡是鸦片的主要有效成分,是从鸦片中经过提炼出来的主要生物碱,呈白色结晶粉末状闻上去有点酸味。吗啡成瘾者常用针剂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起初它被作为镇痛剂应用于临床,但由于它对呼吸中枢有极强的抑制作用,如同吸食邪片一样,过量吸食吗啡后出现昏迷、瞳孔极度缩小、呼吸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呼吸麻痹、停止而死亡。3、海洛因

亦称盐酸二乙酰吗啡,英文名Heroin,译为海洛因。其来源于鸦片,是鸦片经特殊化学处理后所得的产物。其主要成分为二乙酰吗啡,属于合成类麻醉品。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毒品市场上的海洛因有多种形状,是带有白色、米色、褐色、黑色等色泽的粉末、粒状或凝聚状物品,多数为白色结晶粉末,极纯的海洛因俗称"白粉"。有的可闻到特殊性气味,有的则没有。由于海洛因成瘾最快,毒性最烈,曾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一般持续吸食海洛因的人只能活7一8年。4、大麻

大麻是一年生草本植物,通常被制成大麻烟吸食,或用作麻醉剂注射,有毒性。大麻草可单独吸食,将其卷成香烟,被称为"爆竹";或将它捣碎,混入烟叶中,做成烟卷卖给吸毒者,这就是大麻烟。这种毒品在当今世界吸食最多,范围最广,因其价格便宜,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穷人的毒品"。初吸或注射大麻有兴奋感,但很快转变为恐惧,长期使用会出现人格障碍、双重人格、人格解体,记忆力衰退、迟钝、抑郁、头痛、心悸、瞳孔缩小和痴呆,偶有无故的攻击性行为,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5、可卡因

可卡因英文原名为Cocaine,是1860年从前南美洲称为古柯(COCA)的植物叶片中提炼出来的生物碱,其化学名称为苯甲基芽子碱。它是一种无味、白色薄片状的结晶体。毒贩贩卖的是呈块状的可卡因,称为"滚石"。可卡因服用方式是鼻吸。可卡因是最强的天然中枢兴奋剂,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高度毒性,可刺激大脑皮层,产生兴奋感及视、听、触等幻觉;服用后极短时间即可成瘾,并伴以失眠、食欲不振、恶心及消化系统紊乱特等症状;精神逐渐衰退,可导致偏执呼吸衰竭而死亡。一剂70毫克的纯可卡因,可以使体重70千克的人当场丧命。

6、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

甲基苯丙胺(又名去氧麻黄碱或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属联合国规定的苯丙胺类毒品。主要来源是从野生麻黄草中提炼出来的麻黄素(EPHEDRINE)。它源于日本。在日本曾经使用过"冰"毒的人数超过200万人,直接滥用者55万人,毒品滥用者都用静脉注射,其中有5万人患苯丙胺精神病。1990年首先发现由台湾毒贩进入我国沿海地区制造、贩运出境的"冰"毒案件。甲基苯丙胺的形状为白色块状结晶体,易溶于水,一般作为注射用。长期使用可导致永久性失眠,大脑机能破坏、心脏衰竭、胸痛、焦虑、紧张或激动不安,更有甚者会导致长期精神分裂症,剂量稍大便会中毒死亡。所以说,"冰"毒被称为"毒品之王"。

7、K粉

“K粉”的化学名称叫“氯胺酮”,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在医学临床上一般作为麻醉剂使用。2003年,公安部将其明确列入毒品范畴。K粉的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后饮用,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K粉成瘾后,在毒品作用下,吸食者会疯狂摇头,很容易摇断颈椎;同时,疯狂的摇摆还会造成心力、呼吸衰竭。吸食过量或长期吸食,可以对心、肺、神经都造成致命损伤,对中枢神经的损伤比冰毒还厉害。

8、摇头丸

传统的摇头丸,是指由MDMA,MDA等致幻性苯丙胺类化合物所构成的毒品.MDMA,即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A,即3,4-亚甲二氧基安非他明;MMDA,即3-甲氧基-4,5-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等等.

摇头丸外观为圆形,方形,棱形等形状的片剂,呈白色,灰色,粉色,蓝色,绿色等多种颜色.这类毒品具有明显的中枢致幻,兴奋作用.在我国,因吸毒者滥用后会随着音乐剧烈地摆动头部而得名"摇头丸".

我国目前缴获的摇头丸多是混合型的,经检验,犯罪分子在传统的摇头丸中添加了冰毒,麻黄素,氯胺酮,咖啡因,大大加大了它们相互的毒性作用.

吸食摇头丸,经常处于幻觉,妄想状态,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出苯丙胺精神症状,酷似精神分裂症.同时,也会发生其它滥用药物感染合并综合症,包括肝炎,细菌性心内膜炎,败血症,性病和艾滋病等.常见的毒品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按来源分类

1. 天然毒品:(1)吗啡型(如鸦片、吗啡等);(2)可卡因型(如古柯叶、可卡因等);(3)大麻型(如大麻叶、大麻油等);(4)仙人掌碱(如麦司卡林);(5)致幻蘑菇菌。

2. 化学合成毒品:(1)镇静剂(海洛因、巴比妥类);(2)兴奋剂(安非他明);(3)致幻剂(如LSD)。

(二)按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分类

1.中枢神经 镇静型(如鸦片、吗啡、海洛因等);

2.中枢神经 兴奋型(如可卡因、安他非明);

3. 致幻型(如LSD、麦司卡林);

4. 综合作用型,既有兴奋作用、致幻作用,又有镇静作用(如大麻)。

(三)联合国禁毒公约中的分类

1.麻醉药品(如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等)

2.精神药品(如安非他明、安眠酮等)

1996年1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我国列入管制的品种目录,直接列出了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
吸毒的成瘾机制

人吸毒为什么会成瘾,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统一确切的答案。以吸食海洛因为例,对成瘾机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人体内本身就有一种类似阿片类物质的存在,当从外部大量摄入阿片类物质时,外来的阿片类物质逐渐取代了原来内在的阿片类物质,遏制了原来人体内正常阿片类物质的形成和释放,从而破坏了人体内的正常平衡,形成人体在生理、心理上的依赖,只有不断地递增这种外来阿片类物质的摄入,才能保持人体生理、心理上的平衡。如果中断外来的毒品供应,吸毒的人就会因犯瘾而引发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


毒品对人体机能的危害

1.破坏人体 中枢神经系统;2.损害 心血管系统;3.扰乱 感知觉系统;4.损伤 呼吸系统;5.影响和破坏 消化系统;6.损害和破坏 生殖系统;7.破坏 免疫系统。毒品之害堪称社会的癌症。

据我国禁毒专家估计,25%的吸毒成瘾者会在开始吸毒的10—20年后死亡,吸毒人群的死亡率较一般人群高15倍。
新型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药品(毒品)。鸦片、海洛因等麻醉药品主要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再加工得到的的半合成类毒品,而新型毒品大部分是通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所以新型毒品又名“实验室毒品”、“化学合成毒品”。同时,因为“新型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新型毒品的主要种类
根据新型毒品的毒理学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第一类以 中枢兴奋作用为主,代表物质是包括甲基苯丙胺(我国俗成冰毒)在内的苯丙胺类兴奋剂;
第二类是 致幻剂,代表物质有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林和分离性麻醉剂(苯环已哌啶和氯胺酮);
第三类 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代表物质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我国俗成摇头丸);
第四类是一些以 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包括三唑仑、氟硝安定和γ-羟基丁丙酯。
新型毒品的危害
吸食新型毒品会严重损害人体组织器官功能,形成难以逆转的病变。大量的临床资料表明,冰毒和 摇头丸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吸毒者还可以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以及幻听等病理性精神症状,在这些病理性精神症状的作用下吸毒者极易实施暴力行为。研究表明,82%的苯丙胺滥用者即使停止滥用8年至12年,仍然有一些精神病症状,乃至精神分裂,一遇刺激便会发作。吸食苯丙胺类型毒品还可以产生其他损害,如,可以导致吸毒者全身骨骼肌痉挛、肌溶解,出现恶性高热、死亡或对肾功能造成严重损害等。
此外,吸毒耗费大量钱财,导致家庭破裂,破坏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毒化社会风气,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程构成威胁。冰毒 即甲基苯丙胺,

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吸食后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极强的刺激作用,能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等。冰毒是联合国禁毒公约和我国政府规定依法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摇头丸

学名是 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属于具有明显致幻作用的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由于滥用者服用后可出现长时间难以控制随音乐剧烈摆动头部的现象,故称为“摇头丸”。外观多呈片剂,形状多种多样,五颜六色,用药者常表现为时间概念和认知混乱,行为失控,异常活跃,常常引发集体淫乱、自伤与伤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K粉
学名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临床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麻醉诱导剂,具有 一定精神依赖性潜力。滥用70-200毫克便会产生幻觉,一般人只要足量接触一次即可上瘾。K粉外观上是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易溶于水。滥用氯胺酮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遗症,轻则神志不清,重则可以使中枢神经麻痹,继而丧命。另外还让人产生性冲动,导致许多少女失身,所以又称之为“迷奸粉”或“强奸粉”。三唑仑

又名三唑氯安定、海乐神,是一种新型的 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催眠、镇静、抗焦虑和松肌作用,长期服用极易导致药物依赖。因这种药品的催眠、麻醉效果比普通安定强45-100倍,口服后可以迅速使人昏迷晕倒,故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三唑仑无色无味,可以伴随酒精类共同服用,也可溶于水及各种饮料中。近年来,常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抢劫、强奸等不法活动。此外,三唑仑还使人出现狂躁、好斗甚至人性改变等情况。




毒品种类介绍

介绍贿赂罪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具体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


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申请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下列资料:1.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2.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附图;3. 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4. 征收补偿初步方案;5. 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或已落实的安置房费用证明;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产权交易、产权监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由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调查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同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各类补偿、安置房价格、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签约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或区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由市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或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等事项,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或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或区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及时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400户(含)以上的房屋征收,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作出决定前,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市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现场咨询接待点、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补偿费用专项帐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或周边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确定,或者按照被征收范围内房屋采样评估的价格确定。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视同实际到账费用。已落实的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确定,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60%。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开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并按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名单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就近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政府提供改建地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


如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低价位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及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八、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九、征收按政府定价缴纳房租的国有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1998年12月1日前已租赁),房屋承租人在市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且未与被征收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依约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承租人在市区范围内有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余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征收按政府定价缴纳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1998年12月1日前已租赁),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的3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其余补偿给承租人。


征收按市场协议租金承租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因房屋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租赁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的计算办法,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营业年限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按照年平均效益的40%给予一次性补偿;3年(含)以上5年以下的,按照年平均效益的60%给予一次性补偿;5年(含)以上的,按照年平均效益的80%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区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十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实行网上备案管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市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订立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后,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公布审计结果。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和通州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公布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予以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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