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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提问人:新 尚 人。     发布日期:2023-03-13 13:24:04     浏览: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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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六安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737.5元)

Rachel     发表于 2023-03-13 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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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婚姻律师,离婚律师 发表于 2010-12-02 16:03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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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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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共同参与下,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专门建立的协助执行员网络。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依靠同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设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以及各村组(社区)聘请人员担任辖区内协助执行员,具体负责区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协调联络事务。乡镇(街道)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基层政府中从事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村组(社区)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各村(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以及各社团、院校、企业的综治成员或民调成员中聘任。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协助执行网络的联络、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事务。

第五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主要职能:

1、协助人民法院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宣传执行工作动态和重大举措;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对需要到场证明的执行行为提供证明;

3、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人员去向和其他线索;

4、协助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张贴执行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相关事项;

5、协助人民法院化解执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及时发现、通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对执行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积极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单位员工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疏导;

6、收集和反映关于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改进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7、其它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商请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协助执行员共同协助执行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因个案执行需要请求某区域的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的,一般应提前与该区域协助执行员联系,紧急情况下可临时通知、联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

第八条 凡需要委托协助执行员协助送达、张贴公告、通知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员交付相关文书,协助执行员在协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向委托法院执行机构及时反馈结果及交还相关送达签收文书。

第九条 协助执行员在每次完成法院执行工作协助事务后,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并由协助执行员签名,作为业绩考核的统计凭证。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将辖区内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党委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协助执行网络运行情况,并建立协助执行情况登记制度,及时通报协助执行信息,及时研究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协助执行经验,申报表彰先进协助执行员。

第十二条 协助执行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用由人民法院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解决。

人民法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协助执行员及时举报,并帮助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财产的,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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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及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代本级人民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
(六)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七)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九)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活动下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及补偿的依据;
(二)征收范围;
(三)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标准;
(五)临时过渡方式;
(六)政府给予奖励和补助的标准及方式;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被征收地块的调查资料,拟定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总面积乘以上一月份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于房产调换的房屋可折价计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征收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对征收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三)对征收政策的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群众的反应、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辖区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调查结果以有效证照或有效证明资料记载为准。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国土资源、城管、城乡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结论应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编辑本段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过设定提前签约奖、按时履约奖、一次性补助等方式对主动配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以及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主动接受被征收人的咨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比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
(三)产权调换后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奖励和补助费;
(七)违约责任及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六安拆迁律师

对一般的走私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
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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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具体可咨询当地六安市政府相关部门。

w     发表于 2023-03-13 16:05:54

六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六安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737.5元)

Rachel     发表于 2023-03-13 16:08:29

六安金寨残疾鉴定去哪里找

Haqie     发表于 2023-03-13 13:41:14

你好,律师!我的老婆工伤是在常州出事故的,签的劳动合同是安徽六安的,也是在六安做的工伤鉴定!这还属于常州还是六安的工伤?鉴定的工伤等级十级,年龄25,工资在四千左右,我想咨询下能赔偿多少钱?谢谢!

付之一笑     发表于 2023-03-13 13:41:44

六安驾驶证能不能提前年审

月下之约     发表于 2023-03-13 13:41:55

六安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小静     发表于 2023-03-13 13: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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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水中游     发表于 2023-03-13 13: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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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发表于 2023-03-13 13: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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