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兮-
编辑同志: 去年,我与前妻吕某在法院的判决下解除了婚姻关系。最近,我和吴某经自由恋爱,决定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婚姻登记处却以无法证明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办理登记。请问:婚姻登记机关的说法正确吗?宜城读者:钟力强钟力强同志: 我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可能依法改变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同时,即使当事人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也要上诉期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所持的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采取谨慎态度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因此,你所持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能办理的。 但是,如果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可以办理再婚登记的,不过在办理时还需要人民法院的证明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肖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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