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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离婚了,夫妻存续期间丈夫的欠债会拍卖唯一住房吗?

我有一颗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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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副团共同财产,如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话,你和你前夫无钱还债的话,那法院就有可能拍卖你和你前夫名下的财产,但如果是唯一住房的话,是不可能拍卖的。

辞 旧

辞 旧

那要看是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否已经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的话,就要承担责任了。

根据现在的规定,执行阶段,你是被执行人的话,也是可以拍卖唯一住房的,当然操作上会比较麻烦。

chang

chang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不会拍卖唯一住房,除非你唯一的住房是豪宅,严重超标准,我国对于欠债问题,会给欠债人保留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比如住房,如果住房是豪宅,会拍卖后换成普通住房,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希望可以帮到你。

晓盼

晓盼

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区分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前提下,房屋为女方的个人单独所有财产,那么应当考虑对方是否无权处分,抵押权人能否善意取得,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为担保债务且在你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设定抵押,这种情形当然有权行使抵押权,如果在未经你同意的前提下,丈夫私自将房屋设定抵押,则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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