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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及其房产问题!!!求律师,在线等。

快乐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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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农村父母给建的房子,宅基证估计是您父母的姓名,房产与你们无关。你们离婚时,只能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女儿抚养权您积极争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guofay

guofay

那你需要证明孩子一直由你们照顾,母亲一直在外工作没有实际照顾女儿。和你们一起生活对孩子更有利。因为无明确法律规定,建议请专业律师代理

学不乖

学不乖

婚后共同财产。女儿抚养权您积极争取。 会影响的,因为起诉时法院会根据这些来判定的,那判给你的可能性很小了,因为孩子还小,抚养条件又没有她加好。

阿萨姆

阿萨姆

按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原则上归女方,2周岁以上 看跟谁更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你的情况尽可以争取,但毕竟孩子尚小,跟女方的可能性较大。房子既然是你父母的,属于你父母的财产,在没有明示给你们双方的情况下,应认定的是对你个人的赠与,无需分割。仅供参考。 你可就 你父母 自9个月开始带孩子为证据,主张权利,并且举证她在未断奶子出走,未尽到哺育义务。

陈恩宇

陈恩宇

虽然过了两周岁,但孩子年龄还是比较小,而且目前由女方带着,估计你们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难度较大。房子如果是婚前所建或者房产证、宅基证是父母的名字,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的。

孩子无论目前判给谁,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既然不想一块过了,吵架更是没有必要的,建议心平气和,尽量协商,就算为了孩子,妥协让步一些有何妨?孩子大了,父母哪个也不会不认的。

리루이

리루이

嗯 房产应该是属于您父母的 就不用担心了

我觉得如果您真的是想要抚养权的话,您应该尽量提交孩子跟着您会有更好的发展的证据。比如在物质上、精神上各方面的证据。

您可以提出孩子从小就是跟着您长大的,非常有感情,和爷爷奶奶比较亲近,却和母亲显得淡薄。

还可以提出证明您有财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发展环境的证据,比如您更能挣到钱,或者文化水平之类的。

最后还是要考虑孩子的看法。如果她选择和您在一起,那么胜算是非常大的。

希望您可以做出对您家庭和孩子最有益的决定!

祝好!

Col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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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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