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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兜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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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在判断二者的区别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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