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政策

提问人:Super。     发布日期:2023-05-08 08:04:08     浏览:715

最佳回答

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此外,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雨后彩虹     发表于 2023-05-08 08:39:55

其他回答

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此外,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杭州购房政策

杭州落户政策如下:

1、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

2、老年人投靠: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3、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4、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2018杭州落户政策


杭州个人承租直管公房更名(俗称为“个人房卡过户”)

一、更名类型(四类)

(一)同住使用人之间变更户名及缴纳收益金的规定 同住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户名: 1、原承租人……; 2、与原承租人系……关系; 3、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以上);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以上; 5、受让人在本市无……且未……的。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户换房更名的规定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户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换房协议后,可申请办理换房变更户名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三)直管公有住房有偿再次分配,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杭州市……暂行规定 》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因拆迁安置用房调整申请办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更名的均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房卡有偿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与房管部门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不能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二)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三)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五)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六)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七)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八)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九)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受让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不得受让受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两户并租(住)的,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和优先承租权。

单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

(一)99年元旦之前居住且有当时分房凭证的个人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前租住使用,在本市无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或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并能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有效分房证明的原始凭证的,可经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单位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关于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变更户名。 实际居住使用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或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变更户名时,其在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内部分房屋免缴收益金,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40%缴纳收益金。

(二)99年元旦之前居住但…或99年元旦之后居住的个人居住公房只能有偿转让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前居住使用,但…原始凭证的,或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后租住使用的,若满足《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可经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单位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并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按照规定交纳收益金。 (三)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不予变更户名或转让转租。




杭州公房过户政策小结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予小孩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沈某跟陆某结婚15年了,双方有一男孩13周岁,因为陆某有外遇,被沈某发现后,仍不悔改最后协议离婚,协议了离婚中双方约定把夫妻存续期间的4套共有房产都全部给小孩,双方在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离婚后双方都没有把房产实质过户给孩子。1年后,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小孩房产的赠与行为,声称:“房产没有实际过户,赠与的财产还没有给予之前,赠送方有权予以撤销赠送行为。小孩作为被告,小孩的母亲作为第三个提出异议,当时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女方正式基于双方把房产给小孩这种情况下,才同意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男方无权撤销。

杭州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双方同意把房产给小孩,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即婚姻关系)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而事实上夫妻也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了婚姻关系,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至于房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和赠与行为的效力。因此,陆某无权撤销这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赠与行为。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一、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

我今天就直接给大家开始讲,现在我讲的内容是离婚的财产分割。这部分的内容除了公司股权方面我没有涉及,其他部分可能都会略有涉及。公司股权,因为贾明军律师已经给大家讲过了,所以我就不去详细去讲了。还有关于期权的问题,可能下面也有一个叫李佩璇的律师给大家讲,所以这块我也不细讲,但是会把它作为一个内容给简略的讲一下。

现在咱们就开始讲这个课,离婚财产分割,实际上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下财产是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问题。在离婚诉讼当中,有三种事情必须要做:第一就是离婚,第二孩子抚养,第三就是财产分割。所谓的财产,在划分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它有一个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如果是共同财产,那就涉及分割的问题,如果是个人财产的,可能通常会归一方个人所有,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

(一)共同财产

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实际上上面已经列的非常清楚,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还有继承、赠与、受赠的财产。那么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同时它规定了一个除外,那么就是说第十八条规定了第三项除外。还有就是《婚姻法》解释第11条当中,其中第一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那么这一条,在这个《婚姻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这条可能还在适用。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那么我们大家可能都看了这个《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它有明确的约定,对这一块的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但另一方对孳息或者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六条,大家能够判断出来,如此约定的情况下,对这一条是有冲击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是否是还能够属于共同财产?其实在这一条约定的时候,《婚姻法》解释(三)这一条出台的时候,可能大家没有太多的争议。但事实上在我们实践中、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对这一条会产生一个很大的心里上感觉不公平的偏差。

假如说我举一个例子,现在我们可能都知道有富二代、富三代,那么富二代的这些孩子们,他们可能会有父母给他们在婚前就购置了大量的房产,或者是商业地产,或者是房产,或者是商铺,等等这样的不动产,这种不动产会有资金收益。可能这种孩子很多,他也不去真正的工作。但实际上他的租金收入足以能够维持他的生活和所有的开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的配偶又去参与工作,并且在配偶参与工作以后,所挣的工资收入、奖金、所有的包括红利,可能会在婚后购置一个房产,也有可能会用于家庭生活,可能还有一部分存款。

在离婚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如富二代这一方他资金收入每个月都会打到一个固定的账户,因为家庭的开支完全配偶另一方的资金足够维持家庭生活,所以他那一部分租金可能就始终是没有动的状态。如果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证明这个租金都是他婚前所购房产所得租金收入。而另外配偶一方在婚后所有的支出,都是在他的名下,等于都支出去了,剩余可能还有一部分存款,那么离婚的时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说配偶这一方剩余的存款,可能包括用婚后所挣的钱款所购置的房产,会涉及到被平均分割的问题。那么另外一方的婚前房产的租金收入可能应该如果他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家是能接受的,就是一方的婚前投资婚后作为共同财产,我认为这个大家都能接受。但如果解释(三)出台以后,出现这种情况,很多人就会觉得,事实上会产生非常不公平的状态,所以这个有人说《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太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了,没有考虑家庭的夫妻关系,而带来的财产收益的问题情况,这方面确实有一些问题,所以大家在实践办理过程当中,就会有所感受。

(二)个人财产

第二个就是个人财产,那么个人财产,这个《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也很清楚,一方婚前财产,第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补助费、赠与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费补助等属于个人财产。

刚才我说的还有就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就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者增值收益,这块内容都很简单,这都是法律相关的规定。

(三)夫妻财产约定另外一块,就是一方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的财产是不是就确定只为一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能不能会有变化?实际上有一个双方有约定的权利,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完全可以对于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一定的约定,你可以约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一定是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这种约定,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现在大家越来越能接受在婚前做一个财产协议约定书,就是婚前财产约定。相对资产比较多的人来说,其实这个还是很有必要的,就是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二、离婚财产

(一)存款、有价证券

下面我们就讲这个离婚财产所涉及的分割问题,首先我们说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债券、股票等,实际上这块内容也相对很简单,可能大家都会做过一些婚姻的案子,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在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恋爱,在1990年的时候5月登记结婚,1991年的时候生了一个孩子,在2000年的时候,双方买了一套海淀区的房子。在这个期间因为男方又开了一个公司,叫北京某某某科技发展公司,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不会把这个名字说的很清楚,并且男方享有80%的股权。另外女方享有20%的股权,在这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公司经营得很好,所以在男方名下有很多存款,共计大概有存款400万左右。在男方名下还有一部分股票,在女方名下也有一部分股票和基金。在2008年的时候,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等等原因,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现在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财产分割上,就是一个非常简单,并且很普通的一个案例,可能凡是有一些律师经验的人,可能都会知道这个财产会怎么分。

婚后的存款肯定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后平均分割,判决也是这样判的。股票和基金,这块也会按照当时离婚时的现行的市场价值给予一定的分割,也基本上会按照现行的市值进行一个平均分割。现在我想提一个问题,假如说婚前存入的,婚后又存续的这种如何认定?所以这种情况肯定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有几种情况大家要注意一下,就是婚前存入、婚后存续的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前存入、婚后又取出的无法证明是婚前财产,那么如何认定?这块的认定确实有一些难,如果是婚前存入、婚后取出的,那么你能够证明依然是婚前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你证明不了,那就会把它,因为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为什么要这样?实际上我们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中有一条规定,假如说你有证据证明在你手上,但是你不能够证明这个证据是对你有利的一个证据,就是你没有办法它是一个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以这个存款存入的时间作为一个定性的时间,这个存款是在婚后存入的,那么所以它依然会把它作为一个共同财产来进行认定,并且予以分割,所以在各位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提醒,如果是婚前财产,就要保留婚前财产持续性的一个证据,这个很重要,假如说你如果想转到另外一个账户,或者想把它转存为,因为你不可能是活期储蓄一直那样存下去,你可能不断的存,定期两年、三年、五年,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会有一个延续的过程。你要把它汇入证明,或者存款的一些证明,把它留好,这样可以证明是你婚前的钱一直都在延续。

那么第三种情况还有,就是婚前存入、婚后取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财产的,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上在业内和法官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他会认为依然是那个原理,如果你能够证明是用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或者汽车等等财产,可以认定是你个人的财产,但是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购买的,会视为共同财产。另外第二种观点就认为即使为婚前财产,但是你愿意将婚前财产拿出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视为对配偶一方的赠与,那么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两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我本人是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确实存在用婚前财产,包括婚前的一套房屋,然后出售了,然后用这套房屋的钱婚后又买了一套房屋,这种情况很多。我在办理过程当中,我认为能够实际证明是婚前的钱又买了婚后的房,或者是婚前的房卖掉,又用那笔钱买了婚后的房,我认为这都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或者是个人享有大部分,因为婚后的房可能会有一个,就是你婚前卖的那个钱不够买婚后的房,可能在婚后期间还会再添置一些钱进去,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有一定的份额要把它婚前这部分钱的份额考虑出来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说我这是婚前的钱,那就很麻烦了,很也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还有就是婚后的存款、股票、基金如何认定,这也很简单,在上面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的存款、基金、股票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要注意重视几个内容,第一要告知客户要多留心记录一些银行卡存单、存折、基金股票账户等信息备用,因为我们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很多当事人说,你妻子都有哪些存款,不知道,有什么银行卡,不清楚,有基金吗?好像有,但是不知道在哪个证券所,有股票吗?好像有,所以他的信息都是不明晰,那么很多情况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这些不是有完全的知情权,就是在一定情况下有一定夫妻之间,是相互不透露自己各自的财产状况,或者是收入状况。越是这样的客户,我是觉得平时要留心一些,不见得我们能用,非要一定去用,但是要有一个备用的可能性。所以在这个真正你们会遇到这样前期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我觉得这一块你们要提醒他们注意一下。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存款一定要查询从结婚至离婚时的存取款的明细。为什么要这样?实际上查存取款的明细的目的,我们就是要想查找他是否有大额的转出,或者是转移的行为。一般我们把一万元以上就视为大额了,一万元以下不太考虑,但是假如说频繁,假如说八千、九千取了也很频繁,那么你也可以考虑列进来。如果在他不能说明去向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有一些法官就可能只分它的余额,在我们实践办理中,我的观点是认为如果有这样大额取钱不能够说明去向,也不能够说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实践办理案例当中,法官可能只是分割你存款当中的余额部分,可能余额只有几百块钱,那可能就为这几百块钱,而不去按照大额转出的数额进行分割。但是不尽相同,有一些法官,你转出的数额非常大,非常的多,这种情况下他会考虑,所以我们在实践办理案子当中,我们有这种情况。

那么我手上也有相关的案例,在我办的一个案子里边,是在离婚过程当中,是在男方起诉的时候,他有一笔奖金,因为他是在国企,他有一奖金收入大概是20多万元,因为他们单位是这样,在6月份或者8月份的时候会发一笔上半年的奖金,然后在12月份或者是次年年初的时候再发下半年的奖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他起诉离婚的时候,这笔奖金并没有到账,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奖金是已经到账的,并且他应该是明知的。可是在审理过程当中,我的当事人,就是女方这方当事人根本不清楚他还会有这笔奖金在,但是她印象当中这个时候应该是到账的,所以在一审过程当中她并没有去,只是说他应该还有一笔奖金,但是男方说今年就没有发,所以男方就没有明确提供奖金的情况。

在一审判决以后就没有涉及到这笔奖金的问题,后来在二审期间,因为他的单位是国企,所以交税肯定会很合法、合理的,所以我们就要税务部门去进行查询。查询以后确实从税务部门查到了他税前收入是多少,税后收入是多少,查到以后,我们只能看,不能给我们印,所以在二审的时候,我们就提起了一个调查取证申请,但是法院认为一审的时候,因为这笔钱款没有查清楚,所以他就让我们另案起诉。但实际上这个处理情况其实不对,因为是后发现的财产,完全可以在这里起诉。他是认为如果这笔钱给你判了,那么二审就是终审判决,对方如果提出异议,或者是不服的情况下,他没有办法再行使他的上诉权利所以他说这笔我就没有办法给你们处理,所以要求我们另案起诉。这个案子我们后来就另案起诉了,另案起诉以后,他在2006年的时候获得了一笔税后的收入是24万多,在2007年他又获得一个13万多的税后收入,所以在这个案子审理过程当中,最后法院就判决一共是37万多的共同存款,后来法院判决认为男方是存在一定故意转移和隐藏的行为,所以判定了70%给了女方,30%给了男方,所以这个案子还是办的比较成功。这是婚后存款和查询,查询也会有一些方法,假如说像到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去查询,都可以反映他真实的工资奖金的收入。有一些部门它也配合,假如说有一些单位,你去他单位去查询,有的单位也会告诉你,也会给你提供他的工资收入证明。

下面我们讲一下这个基金、债券、股票如何分割。刚才我讲的,实际上在我们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离婚时会按现有的市值进行分割,假如说你当时买股票的时候10万块钱,那么在你离婚的时候可能就剩6万块钱,那么就只分6万块钱的现行市值,而不会说我按10万块钱来分。为什么?因为那已经是亏损掉的部分,不会再计算了。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的公司的股份时,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是按市值分配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个法律有相关的条款规定,我们有权提出来,这个我不要求你给我现金,我只要求你给我股票份额,因为实际上有一些股票,它会跌的很厉害,原来是一百万的钱,你可能买了中石油,你48块钱买的中石油,现在都跌到12块多了,你想缩水缩了百分之多少,缩了很多倍了,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就想一百万,现在可能就剩下十几万块钱了。假如无论任何一方都觉得这个股票很好,它还有回升的可能性,所以我可能不要求价值,我只要求份额,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是可以的。但是实践当中法院不会这么去判。

为什么不会这么判?我想说明一下理由,因为这么判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因为实际上证券账户,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股票账户,也就是说上证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它会给你一个证券账户卡,就是他会有一张卡,一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个账户卡,对应着一个账户,也就是说你上证交易所只能有一个账户号,而深证也只能有一个账户号。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必须是要求你不清户的情况下,没有办法从这个账户转到另外一个账户去,所以他就没有办法实现给你分份额。如果没有分份额的原因,就是因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当中限制了你的这种可操作性。如果你不清户,就没有办法把这个账户当中的,假如说一百股,我可以分出五十股出来给女方,或者分出多少股给女方,或者给男方,它是没有办法实现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采取份额的收割。

另外还要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基金和股票账户的交易明细,在办理离婚案件当中大家也要提醒当事人,或者是申请法官进行一个详细的查询。在这个期间如果有银行大额转出的这种情况,或者是一个股票账户挂着一个银行卡账户,在转账转出的时候,可能会转到银行卡账户。这种情况下都会是有记录的,在这种他要是无法说明转出的数额去向,或者是没有办法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那么实际上你是有权要求进行分割的。

但是我们实践当中办了一个案例,在这个办理案子过程当中,是朝阳法院的一个案子。在这个2009年5月的时候,原被告双方离婚,那么原告是女方,被告是男方,2009年5月提出离婚,要求对转出的数额依法平均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2009年1月份的时候,冯某的老公股票账户余额和股票市值为4万元,在2007年8月和2008年11月共计占出了400多万元,实际上400多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要求依法分割,并且应该要求对被告少分或不分,因为我们任意他有恶意转移的行为。但实际这个案子判的过程当中,法院只对余额4万块钱进行了分割,对400万也没有分割,就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但是这个案子我们提起上诉了,还在审理过程中,我认为这个案子这样判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400多万元的这种转出,他一定要说明去向和来源,在2009年我们提出离婚,就在两年的期间里,说你花掉了400多万元,正常的生活花销是不合理的,所以你没有办法说明这400多万元是为普通正常的家庭生活使用的,即使你的消费很高,也不会两年花了400万元,所以我觉得这个应该分,但是法院没有判,所以我觉得这个提起上诉还在审理过程当中。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

那么第二个离婚财产就是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在办案过程当中,这一块如果是我们没有办法查到,是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在法院查明的基础依法平均分割,如果有大额转出也可以要求说明去向。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军人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分?你们实践当中办过吗?有没有做军人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后来实际分割的?没有,是不是?我明确的告诉你们,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也是可以分的,实践当中我也办了这样的一个案例。可能你们会觉得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和补贴为什么可以分?实际上军人只有在转业的时候才可以把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提出来,否则他也是提不出来的,那么他只是一个提取的滞后问题,但实际上他财产性质是不变的,这个住房公积金和补贴都是具有一个公私性质,这种情况下,依然还是应该可以分的。那么我们实践办的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就判决了,把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和补贴,当时是6万多块钱,补给了女方3万多块钱,但是男方一直不执行,他是说我没有这个钱,因为我的公积金账户提不出来,我拿你的判决,单位也不给我把公积金提出来,因为单位规定只有转业的时候,复员的时候才能提,所以他就一直不履行这个钱。但是后来我们就查他的存款账户上有钱,我们要求法院冻结,在执行程序的时候就冻结了他的账户,后来把这个钱款执行回来了。

(三)养老保险

下一个财产就是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费用如何,这实际上也规定的非常清楚了,就是说男女上面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过程当中法院分割的难度依然会很大,这个在婚姻家庭委员会当委员的时候,我们对养老金到底是不是应该分,分的时候应该怎么分?这一块我们也曾经研讨过。实际上养老金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在你没有退休之前,它是在社保账户里面,你也是无法分割,实践当中法院分割的难度很大,但是判还是依然会判,所以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了一个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的,那么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如果出台以后,这个就很明确的,在你没有领取之前,在这种不确定的,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况下,是不会进行分割的。

我们可以说一下司法解释(三)这一条的背景,在雷明光教授他就提出来,就刚才条款当中所谓的内容,夏吟兰教授她觉得这个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二)对这一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上这一条,她是建议删除这一条,后来陈伟教授他认为这个条款的规定还是比较符合现实的情况。因为该条实际上是养老金期待权利的归属,所以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根据国外的法律统一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法院家庭也是在你实际能够取得的情况下是能够分割,所以我们在《婚姻法》解释(三)当中就把这条列出来。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收益,那么知识产权的收益,也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前取得,肯定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婚后取得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收益,按照现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还是可以归为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我认为它可能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在知识产权后期的收益当中,配方一方做了很大贡献的情况下,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这种情况我想多说几句,假如说作者写了一本书,配方一方写了一本书,在婚后虽然写了一本书,但是一直都没有出版,没有出版的情况下他可能不会享有相应著作权的一些权利,因为它没有出版,它不会形成一个变现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可能说,你写书了,他是有收益的,所以我要求分割。为什么这个约定一定是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的原因就是在这里。

(五)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第五个财产就是一个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这个规定就是《婚姻法》解释(二)也很清楚了,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也是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平均值怎么计算?按照军人一般人均寿命七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再乘以所要分发的数额,可能就是应该分割的那部分数额。现在法律规定是七十年,但实际上我们对人均寿命已经有所改动了,现在已经是七十三岁,而不是七十岁了。

(六)买断工龄款

另外我们说一下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想问一下大家,你们觉得买断工龄款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遇到过的吗?在买断工龄款的定性上也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认为它属于团共同财产,有些人认为它是属于个人财产,认为共同财产的原因,他是觉得买断工龄款,因为它属于具有工资性质,并且它是实际工作年限取得的经济补偿,所以这一块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观点,认为这个买断工龄款这笔钱与特定的人身关系非常的密切,使而且密不可分,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我本人对这两个观点都不认同,我认为买断工龄款应该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为什么这么来讲?实际上你们可以从买断工龄款的构成上,和它实际的一个给付目的上来看,买断工龄款它是企业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再就业的补偿两部分组成,从它的构成看,有一部分钱是对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补偿,这部分具有工资的性质,我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工作期限相重合的部分,那么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作为买断个人的财产,肯定是剥夺了另一方所享有的财产权,所以这一定是不公平的。如果将买断工龄款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情况下,这一部分财产有很大一部分还是属于给职工再就业一部分得不偿,所以这一块的补偿还是适当应该考虑,所以我认为买断工龄款应该属于部分共同和部分个人。怎么来分这一块?所以我觉得这个应该是某种意义上,有点类似于军人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我列了一个公式,我是觉得用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买断工龄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这部分所得的数额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的数额,70年是用了前面的法律规定,实际上现在是73岁了。但是现在这块的内容涉及的很少,尤其是北京几乎没有买断工龄款的这种纠纷了,像外地的一些小城镇,可能相继还有一些,但是大城市几乎都没有了。

二、离婚财产

(七)保险金

第七个我们说一下保险金,这一块保险大家并不陌生,分割的时候争议会很大,保险金有两部分保险,一部分是财产保险,一部分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是对所承保的是财产和有关利益,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所以它的标的是财产和有关利益。那么这个财产保险主要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等等,这个我就不太细说了。但实际上这种保险,离婚的时候分不分,怎么分?生活当中我们很简单的,可能有车辆保险,有的还会上房屋保险,假如说日本这次地震,日本很多家庭他们都上了地震险,但是在我们被认同的可能很小,很多人都不去上这个险,还有家庭财产保险,包括室内装璜、家用电器以及管道破裂、水质等等附属物这些都是可以上险的,只不过就是说实际当中大家不去上,或者上的很少。这种险的特点很明显,你花很少的钱,但是会有相应比较大的保额,假如说你花十块钱,可能就会享有一万块钱的保额。这种保险的普遍特点都是什么?当年缴费、当年生效,如果你不缴这个费,你可能就不享受这个保险利益,你当年缴纳当年生效,假如说我今年保了,明年不保,明年就不享受保险利益,所以我认为这部分它属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支付的保险,属于花销范畴,通常情况下不再进行分割了,也就是说很简单,你的车辆上了保险,在离婚的时候,你说车的保险咱俩一人分一半,这就不存在这样的分割问题,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花销的部分,已经花出去了。另外一部分就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这一块,它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进行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这块保险当中,传统的人生保险,它主要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在新型的人身保险,它有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三种类型,像现在的这种新型的保险,它更多有一种投资、理财的功能,还有一个储蓄的功能,所以在这部分财产,我认为在离婚的时候,那么应该被保险人的应该将保险费的一半给另外一方。为什么这么讲?假如说上了一保险在实践过程当中,假如说你一年只有一两千、两三千块钱的保险,法院就不去分了,但是你的数额很大,你一年上三五万的保险,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会要求享受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把五万块钱保险的一半,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两万五给对方。为什么?就是说因为这个受益还是被保险人本身,也有可能我受益人还写他,但是受益人如果离婚以后,你是可以变更的,也有可能还是他,也有可能不是他,实际上如果你要人身的意外伤害,或者说你的大病等等,享受这笔保险受益的这一放还是被保险人一方,所以在这一部分,另外还有一些保险,它纯属于具有理财、分红性质,这种情况下,它会进行分割。

这个我也有相关的案例,这个案例也是朝阳法院判的,我在案子当中,女方也是涉及到保险份额问题,后来法院就把这个当时投保是一年,大概要交三万多块钱的保险,连续交了五年,后来法院就把这部分,判了一部分男方,保险是女方名下的。

(八)汽车

汽车也很简单,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汽车属于婚前一方个人所有,婚后购买的汽车属于共同所有,只是离婚的时候会按照现行市场价值给付另一方车辆补偿款。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婚后共同还贷了,这个汽车怎么分?有人能给我说一下吗?很多80后会有很多贷款买车的行为,那怎么分?我一共贷了15万,首付交了5万块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还了10万块钱,等我离婚的时候这个车只值10万块钱了,我是给他5万块钱,是给他一半,还是说我要按现行市场价值给他呢?怎么比例呢?就是你考虑他贬值的部分。原则上这样是一个公平的原则,我觉得是可以适当考虑的。

但实际上这种情况遇到的很少,因为大家通常买车都是一次性付款,实践当中真是贷款买车婚后还贷的判例我还没有过,但是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通常在车的问题上,我们要先分析怎么分,我们要从理论上要给它先定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首先婚前一方贷款买车,该车辆原则上应该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所以在判的时候,原则上如果他要求车归他,对方也要求车对对方的情况,我认为原则上应该车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原则上也应该是由购买者给另外一方一半的补偿款,其实婚后还了10万块钱,你就应该给人家5万,原则上应该是这样。为什么会这样来认定?因为你婚前购买车辆时候,你当时是在银行贷款,贷款会在你购买的时候几天,或者是一两个月会把钱款全部打到4S店去,就是你购买车辆的公司。也就是说在你婚前的时候,这种购买行为已经完全结束了,也就是这种买卖关系已经完成。完成以后同时你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与银行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与银行形成的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双方为车辆的还贷是对你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是用我婚后共同财产替你个人还债了,在离婚的时候,你应该把这部分的共同财产,我替你还债的部分还了多少你就给我多少,我不考虑你的贬值与否,因为贬值跟我没有关系,车是你婚前买的,你自己愿意买这个车,你要对承担这种风险责任,无论是贬值还是升值,你要承担风险责任。但是可能就会很亏,如果你是20万的车,你在离婚的时候,五年以后离婚可能就剩5、6万的,他就会觉得很亏,所以另一方就会说,那不对,我买车,我是婚前买的,婚后你还用了呢,大部分不是我用,是你用,你天天上下班又干吗的,结婚的时候你跟我享受了它的利益,这种生活质量的提高,你离婚以后就完成不承担了,全是我个人承担?

这个我认为应该适当考虑折旧的问题。但是折旧的算法也很多,有财务的算法,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他们自己的折旧算法,非常多。我现在只举一个用财务制度进行折旧的算法,我认为在夫妻分割的时候,在这块应该考虑它的折旧、共同使用年限、现行市场价值等等方面,然后给予适当的少于一半的补偿,这是我的观点。实践当中会不会这样判我还不能完全确定,如果你们遇到类似的案子,我认为你们一定要在这个地方去下一些功夫,然后有一个合理的解释给法官,我认为法官是可以接受这种观点的。

财务制度上有一个专门的算法,根据折旧,会有一个双倍余额递进法进行计算。年折旧率等于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预计使用年限,车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年限,假如说轿车有的是15年,有的是10年,客车或者是什么,有的是8年,6年,都不一样,所以它的折旧率,车的不同,折旧率也会不同,所以这是我根据财务制度所用的一个折旧的方法。但还有很多折旧方法,大家可以去考量一下哪种方法更合理,更公平。

(九)期权

期权实际上发源于美国80年代,期权制度是一种选择权,也就是说,某公司授予一定的对象,对象通常是自己单位的职工,你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其中购买股票价格、行使期权的条件时间与整个期权的有效都会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并且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像华为、联想等等这些公司也都实行股票的期权制度。而且现在世界五百强企业90%以上都会实行期权制度,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因为这个制度有一个好处,它是一种激励机制,会激励员工为公司努力的工作,而激励那些骨干,或者是技术骨干,或者是高层管理人员能够长期留在公司,这是它最终的作用和目的。

期权通常会这样约定,假如说公司给你100万股的期权,它有一个行权期,也许是四年,或者是五年,它根据你服务年限,根据你的情况它相互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约定四、五年或者是更长,你在这个期间之内你可以行权,每年你可以行使25%,或者30%,或者多少,还有关键是说你购买的价格是非常的便宜,假如说你用1块钱你就可以买我公司的股票,但是我公司一旦上市,或者是即使不上市,它的市值也远远超过1块钱的情况下,你可能就获得了很大的收益。

这个期权怎么来分?我们可以看一看案例,这个案例是2002年时候S和L登记结婚了,S是女,L是男方,2004年的时候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时候,第一是自愿离婚,第六点,就是要给他租金如何如何,但是这里面从来没有提期权的问题,所以在调解离婚以后,S又起诉了要求对男方L名下的期权进行分割,L他是享有ST科技公司的期权,大概是有525000股,当时授予的每股价格是0.0497美元,授予期每满一年就可以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四年以后可以全部行使。他在04年12月份的时候行使了8万股,并且抛售8千股获得了现金,05年1月份的时候又抛售了85000股,05年7月份的时候又行权了6万股,所以它在04年12月、1月、7月行权的时候,当时香港的股票价格为港币4.62、4.55和6.1元,所以S就提出诉求请求,要求判决偿还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未分割的财产约50万元人民币,就是他行权所获得的收益。

这个判决,最后是认为婚后行权的这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判定,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收益进行了分割,一部分给女方。这个案子大家可以很清楚,这个期权是他婚前获得的期权,在婚后行权的,对婚后行权的部分进行了分割,这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判定。如果《婚姻法》解释三,因为这是09年的一个判例,《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以后,我认为这块也不会按这个判例来判决了,因为个人这一块的收益、增值可能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另一方有贡献,应该时候共同财产,所以对另一方有贡献可能大家会产生一定的迷惑,是扩大式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如果我做家务对于家庭来说也是一种贡献的情况下,那也要考虑,这应该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不仅仅说我支付了一定的钱款或者是怎么样才考虑。

所以离婚的时候期权如何分割?我认为观点是期权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期待中的权利,比如说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这些产权都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在他没有行权的时候,我认为是不能分的。他是一种选择权,具备行使购买公司股票的一种资格,这个资格我应该有全全处分的资格,它应该像继承的遗产一样,我可能有放弃的权利,我有行使的权利,我也有不行使的权利。如果他在不行使的情况下,我认为是不能分的,如果他一定行使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者已经可以明确取得的利益,应该是可以分割的。另外一点,如果你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就强行判定说这个期权,你就一定要进行分一部分给对方,实际上对享有期权的一放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司还很有可能会倒闭、破产等等,如果这种情况下出现,肯定股票就毫无疑义,在这种情况下行权也没有意义,所以有不会有相应的财产权。

我认为这个权利就是应该在具备期权一方他应该有主观自主的权利,他有行权的权利,我也有不行权的权利,不行权就不会变现,在不行权之前它是一个财产,就是一个选择权,和具有购买股票资格的一种权利,但是它没有形成财产权,所以在没有形成财产权之前我认为是不能分的。但是他为了达到使配偶不分的目的,他就不行权,这种情况,我认为不是不公平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权利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为什么公司会给我这个期权权利?是因为我本人的个人能力,我的知识结构水平,我为公司服务的年限等等等等,其实他有这方面更多的内容,而且为了激励他,使他留在公司,为公司做更大的贡献和服务于公司,才给他这个权利,所以跟他的个人能力有非常大的关系,我认为他这个权利应该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除非你一直都不行权,你就另外配偶方就没有权利分割,你一旦行权就可以分,除非他一直不行权。

在这块我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在这个地方的取证方面,应该有更详尽的规定,或者法院能够配合我们,就是你这个期权,甚至配偶方可以在公司去询问应该有权予以提供,就是你到底行权了没有,如果行权了我就可以分,没有行权我是可以不分,但是如果你公司不配合我,可能行权了我不知道,可能我也分不到,在取证方面,我认为不应该要求配偶方,就是另外没有期权一方太严格的证据要求,应该是让对方能够及时提供行为行权的证据,另外可以要求法院到单位去取证,而且也应该属于客观不能取得的范畴的列,法院应该去公司去调。

可能有一个问题,如果我没有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给我来调,婚已经离完了,他一直没有行权,法院怎么来给我调?所以我是觉得配偶方应该到公司去进行询问应该配合,所以在后续如果对期权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我认为要强调呼吁对证据的取得方面,应该给予畅通的渠道。

(十)拆迁补偿款

另外一个就是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这个如何分割?房屋的拆迁可以有两种方面,一个是货币补偿,一个是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也就是说这个拆迁补偿款一个是房价,一个是地价,区位补偿款很多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还有你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的一个补偿。

从这两种性质上来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主要都是补给被拆迁人所有,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费用是有可能具有补充家庭成员的性质。拆迁补偿款在实践过程当中,因为数额较大,往往会成为离婚财产的一个焦点,也是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首先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第一你要确定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的情况下,在确定这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就归个人了,不进行分割,如果是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应该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这个房子,我所谓的私房,可能房屋的类型很多,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就是单位出售的公有房屋,然后还有集资建房,只要是具有房产证的房子,集资所得的房屋,假如说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等,只要是有房产证的房子,证明你婚前还是婚后,这样的话,就分割的时候,所得拆迁补偿款都按这个来进行定性和分割。还有一种房子,就是承租的公房,公有房屋拆迁怎么办?怎么分?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这种情况下,要考虑看拆迁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的,在许多拆迁补偿款中是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计算的,所以不考虑同住的因素,但有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就属于承租方一方所有。有的时候,他会考虑同住方,假如说你有一个户口,他有时候还跟户口有关系,有时候没有,但实际上现在的拆迁法都跟面积有关系,法律规定拆迁就是按面积来进行核定拆迁补偿款,进行评估定价。但实践当中,为了达到大家都能顺利拆迁的目的,可能会跟居住的人口有关系,或者说户口有关系,这种合同可能在私下签,不一定在正规的拆迁档案里面,确实有一部分的补偿在里面。如果是考虑到同住人的因素,同住人的份额应该属于同住人那一方所有。如果公房的承租权是婚后取得,补偿款是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是双方共同分割。

还有一些问题,可能做我实践案例的律师们,你们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有房屋出租的一个规定。公有房租承租的一个规定上面,其实它列了几种情况,假如说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生活五年,这个配偶方有共同承租的权利,还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有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这种情况,婚后一方也有承租权。所以在考虑拆迁补偿款,你们要结合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了这个相关规定予以对应着进行一定的分割,要考虑这个意见。但实践我们办理这个案件当中,就是公有房屋出租,承租以后,一方婚前承租的,共同生活五年以后,配偶方要求房屋的承租权,我们办的案子当中,并没有获得承租权,依然还是判给了婚前承租的一方,就是现在对公有房屋承租,包括个人房屋、个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确实越来越明显,实践当中我们做的一个案子当中,也有这样的判例,就是男方婚前承租了一个朝阳花家地的一套房屋,在1998年取得的承租的房屋,2001年结婚,2009年离婚,配偶方女方跟他共同生活了八年,在离婚的时候,女方要求房屋的承租权,最后法院还是把承租权判给了男方,没有判给女方,所以在判决的时候,你有这个权利,但是不是实际能够获得,这个可能确实要根据案情来进行考虑。

还有我做的一个案子当中,就是说因为男女双方都很困难,都属于低保户范围,只有承租的这套房子,也是男方婚前一方承租的,离婚的时候就判了,女方一间,男方一间,还是共同居住,那没有办法,因为没有地方可居住,他又不能给女方一定的补偿再去购房。


(十一)承包的土地权和林权

这一部分涉及到承包的土地权和林权的时候,离婚的时候怎么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一般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是承包是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是30年至70年,在承包土地权和林权这块,大部分受损害的主体一般都是妇女比较多一点,农村的妇女出嫁以后,但是在原有的村里,又把她的地收回去了,然后到入嫁到另外一个村,又不再给她分,这种情况下她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实际上法律是有规定的,就是如果是她落户到男方以后,男方这个村没有再给她分配,她在原来所享有的地、林,还是应该给她保留,不应该收回。在这一块承包土地权和林权,如果是婚后所获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应该是女方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案例是这样,这是一个二审的案子,上诉人是男方王某,被上诉人是女方马某,这个案子是在2002年的时候,双方结婚以后,王某与村里的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家庭人口共有4人,包括马某(他媳妇)、女儿、王某、王某的母亲,一共是4个人分了梨树地0.9亩,梨树36棵,还有河套的新地0.24亩,还有菜地0.2亩,这是婚后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双方结婚签订这个合同以后,在2003年的时候双方就调解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其他归女方自行抚养了,但是对所承包的土地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分割。所以女方又提起诉讼要求对承包土地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土地是农民生产资料和生存的资源,离开土地农民生存将无法保障,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所以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在离婚时对承包的土地未分割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分割,所以马某就具有分割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并且他适用了一条法律是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四条判决王某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合同当中,应该有马某和她女儿土地1.6亩,也就是说是一个平均的份额。另外王某返还马某的占地补偿款是2千多元,因为有一块地被他们村里占用了,所以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要了2千多块钱的补偿费.她适用这个第三十四条的条款,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就已经生效了,还有一个相关其他方面的规定。如果涉及到这一块,大家可以找相关的规定再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是一个承包土地权和林权的问题。

(十二)合伙财产

另外就是一个合伙财产,这块《婚姻法》解释(二)也有明确的规定,对合伙财产怎么来分。假如说离婚案件当中,如果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这是对合伙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当中对规定的使用有一些难度,如果是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没有问题,而且这个也很好分,因为就是他们家的,所以他们直接分就可以了。如果合伙企业涉及到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可能在实际履行过程当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假如说我虽然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你是不是就必然会得到一个合伙财产的股权份额,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还是比较难,在这个实践过程当中,法院还是尽量采取一个调解结果,或者给你钱,通常不会判定你作为合伙企业的一个股东。但实际上这个要比公司股权更好办一些,因为它毕竟是合伙财产,它肯定是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实践处理过程当中,要不如公司股权更棘手一些,可以处理起来,法院也会采取一个回避的态度。

这也有一个相关的案例,它实际上是男方和其他人合伙经营了一个公司,最后有一定的收益,那么女方要求对这个合伙的收益进行一定的分割,最后法院审理过程当中也予以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请求,这块就比较简单了。

(十三)房屋

下面就是另外一个财产,是房屋,还有公司股权。公司股权这一块,可能贾律师给各位讲过了,我只是对房屋的这一块给大家进行一个梳理。

离婚房产的分割这一块,我就先给大家梳理一下就是房子都有多少种类型,在我们实际办理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两限房、集资建房、承租房、宅基地房,类型很多,跟我们国家房屋制度的不同,归了很多的类型。这种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到底如何分?我给大家先讲一个案例。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原来我在点睛网曾经讲过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所以这次因为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当中,房子也是一块,所以我给大家也简单梳理一下,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这一块分割的时候争议非常大,有的人就认为我婚前付的首付款,这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我个人财产,无论升值还是贬值都属于我个人的,所以我只是把婚后你跟我共同还贷的部分给你就行了,而不会考虑增值部分,这是一种观点。为什么会是这种观点?跟刚才讲的汽车是同一个道理,在你婚前购买房屋的时候,他是跟开发商来签订一个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以后,他会去办一个贷款,跟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签了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会在一个月、两个月之内把钱汇给开发商,甚至几天之内就把钱汇给开发商。这个房子,同时会抵押给银行做一个抵押登记,银行也相对是有保障的。银行把钱付给开发商的时候,实际上你的购买能力,你的主要义务就履行完毕,因为你的主要业务就是付款。那么履行完毕之后,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后续可能有交房、收房,这是另外的,就是你的支付行为已经全部结束了。

在这种情况下等于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债券关系已经结束,后续还贷是还的银行贷款,这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有一部分人,甚至很多法院也是这样认为,既然也是你为我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你为我婚前的借款的一个偿还,所以你婚后替我还了多少,我就给你返还多少,房屋产权是我的,所以增值、贬值跟你都没有关系。并且这种案子也有实际的判例,上海就是采取这种观点,并且判了很多类似这样的案例。我们在北京的二中院也有类似的案例,就是实践当中,我们有做了这样的类似的案件,只把婚后还贷的部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只把婚后还贷的部分给了女方。但是女方不服,提起再审,案子也立了,立完了也发回重审了,我认为这个案子审理过程当中有问题,就是说这种观点是很符合法律的关系,但是否有一个公平原则,是她对钱款的支付确实有争执,是否应该适当的考虑。

对于这一块的规定,我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就曾经提出过议案,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在判定上原则上也应该判给个人。但是婚后进行还贷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议案上去了以后,《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大家可以看,对这一块是有相关的条款规定,并且接受了我这种观点。接受这种观点的理由我说一下,为什么我这样觉得应该把增值部分适当要考虑另外一方的份额?在婚前一方只要你购房了,只要因为我跟你结婚,那么我可能必然都会为你共同偿还这个钱款,基于这种身份关系我必须要履行这样替你还贷婚前的债务,因为我替你还了钱,我可能就没有这笔钱再去做别的,如果我不替你还这笔钱,我用这笔钱再买一套房,我也有增值部分在我这边,也会有。所以我觉得这一块是要考虑它的公平,要体现一个公平的原则,要把婚后还贷及其还贷所体现的增值,应该进行分割给另一方。但是如何去计算婚后增值的部分?我当时提的议案我也有一个公式。

我大致说一下这个公式,我把案例给大家说一下,我们在办的过程当中,朝阳法院办的一个案子也接受了我这种观点,并且按这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男方和女方是2004年5月结婚了,婚后没有子女,因为双方性格的差异,经常吵架,2007年4月份提出了离婚。以后女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就驳回了,过了6个月男方又起诉离婚了,现在就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他们在朝阳区高碑店那个地方买了一套房子,买完以后首付款全部男方支付的,婚后还贷付了一部分,被告辨称说第二次同意离婚了,但是她认为在婚前的时候双方是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了,所以她认为付款的过程当中有她的钱款在里边。但是她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有钱款在里边,另外就是在婚后双方共同的还贷,这个房屋是2004年双方结的婚,2002年双方买的房,房价是45万,2002年7月份买的房,8月份就支付了首付款15万块钱,2003年7月就支付了尾款,2003年3月份的时候跟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了贷款合同,也就是他是公积金贷款,贷了30万元,贷款期限是20年,月还贷是1830元。2006年的时候房屋的还贷提前全部还完,实际偿还的利息是4万块钱,其中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利息一共是314000,2005年2月份的时候,这个房屋取得了房产证,所以这个时间你们要记一下时间点,2005年2月份的时候取得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建筑面积是99平米,原告当时也交了契税,这些就不说了。双方同意这套房屋作价是113万,被告也同意归原告所有,给她一半的折价款,你要把113万给我一半,我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我要求一半,就是被告的请求。最后法院认定了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是因为婚前取得了房屋的整个占有权,所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法院认定了,对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还贷所适用的一些增值应该考虑到房屋的现行市场价值,确认被告享有的份额,最后判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给被告36万元,就是本身房屋价格是113万元,后来判了36万元。

为什么是这样判?我当时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计算公式,当时他们实际上房屋是还贷还了36元,但还贷也都是男方还的,但男方也没有办法证明,只要你结婚了,不管是一方还,还是双方还,肯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所以婚后共同还贷一共是还了31万。我们就为了好算,我们就算成30万,这个总房款加上利息一共是40多万,我是用30万除以总房款45万,再加上当时已经还贷的利息是4万块钱,为什么要加上这个还贷的利息?就是说你房屋虽然总房款是45万,但是因为你贷款了以后,总房款就不是45万,因为它有利息,这个利息应该算在总房款里面,我认为是这样,所以我就把30万除以45万再加上4万,这个会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就应该是婚后所付房款除以整个总房款加一个还贷利息的比例,在乘以现行市场价值,现在这个房屋是113万,所得的数额应该才是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法院基本上按我这种思路做下来,最终给了36万也是用这种方法来判的。

《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了,离婚的时候要考虑增值部分的份额。可是这个案例,我这种算法在办这个案子过程当中是没有太大问题,因为我这案子是2008年办的。2008年下半年、2009年、2010年房屋是飞涨,一天一个价,所以这种情况下,岳成所杨晓林律师的助理罗敏就对我提出了一定的异议,说姜律师这个公式有点不公平,因为我婚前买的房,我2002年买的房,2004年结婚,我2002年到2004年我还有增值,你就不算了吗?实际上总共的增值部分是含了我2002年到2004年那部分的增值,是对的,确实是这样。实际上如果公平的角度就应该用现有的增值减去婚前那部分增值的资产那是正确的。但是你没有办法你婚前的增值部分到底是多少,也没有一个权威部门会给你这样一个参考的价格。我们曾经有考虑说,我们就参考房地局的价格,房地局的价格非常低,它的政府指导价格低的你都没有办法,可能给你买的价格差不多。但是那个我们都是这样来实行大家没有提出异议,为什么?因为房价增幅比例不大,一年可能增幅几万块钱,或者十几万块钱都能承受。但是现在2007年买的房,2008年结婚,要是2009年再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一样了,2007年和2008年一下可能就增了50万,2008年到2009年又增了50万,所以这个差距就很大,可能增值部分,你最后增了一百万,其中有50万可能就是我婚前应该增值的部分。

对这块我们实际上后来也考虑,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助理也进行了询问房地产中介结构。房地产中介机构是这样说, 2004年以前的房子,如果你要想在我这儿找到相应的对应价格,二手房的对应价格,我的信息就很少,因为那个时候交易虽然有,但不是什么样的楼盘都有,因为没有那么大的交易覆盖程度。但是2004年以后,很多中介他会有各个地方的,因为二手房市场非常的活跃,所以他们的信息量就大了,就多了,他还可以给你提供,假如说欧陆经典这套房子在2005年大概卖多少钱。但是仅仅以这个价格,我把这个价格就减下去,肯定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原被告双方会不同意,或者法院也觉得他们家,可能同样的户型,同样的房子,可能一层就卖一百万,可能三层、五层就卖一百五十万,所以它没有真正一个衡量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模板 962阅读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仲裁 954阅读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欺诈 715阅读 离婚协议分割他人财产 1046阅读 离婚协议分割股份财产 836阅读

@Sm i l e.     发表于 2023-05-08 10:29:28

离婚是否要财产分割 904阅读 没有离婚可以财产分割 731阅读 装修借款离婚财产分割 889阅读

人生如梦     发表于 2023-05-08 10:29:35

涉台离婚财产分割 1860阅读 离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2063阅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时效 2424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有年限 2423阅读 男人离婚放弃财产分割 662阅读

D.     发表于 2023-05-08 10:29:36

离婚后要求从新分割财产 1928阅读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886阅读 无证房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2033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权 2061阅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房子范本 786阅读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发表于 2023-05-08 10:29:38

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比例 1010阅读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家暴 761阅读 家暴离婚财产债务分割 868阅读 家暴离婚财产分割例子 942阅读 农村家暴离婚财产分割 586阅读

W     发表于 2023-05-08 10:30:02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好人一生平安     发表于 2023-05-08 10:42:57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

月     发表于 2023-05-08 10:42:57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绿水青山     发表于 2023-05-08 10:47:38

离婚财产分割

爱琴海     发表于 2023-05-08 08:21:32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绿水青山     发表于 2023-05-08 08:21:59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