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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要怎么样要回彩礼钱?

风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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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是否能要回彩礼,一方面要看双方是否能协商一致,女方愿意退回彩礼。另一方面则是根据司法解释,看你是否具备以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究:

(一)决定结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三)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由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利益。

善待

善待

要不回来。。。。除非你能发现她是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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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溢鑫

胡溢鑫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婚姻法》的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问题较为复杂,如能提供更进一步的信息,则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

武文杰

武文杰

已登记结婚戈方就已经尽到责任和义务彩礼可以及归还。

青香

青香

彩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笔者处理过大量的彩礼返还案件,处理彩礼纠纷时应当兼顾法律规定与社会风俗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彩礼的概念。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品或者财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彩礼是具有一定的赠与性质的,但是这种赠与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意义上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的时候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即希望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彩礼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而我们在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时候也应当基于彩礼的特殊性质进行考虑。

现实生活中哪些属于彩礼?现实生活中男方为了结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财物,但不能将男方所有的花费都涵盖在彩礼中。一般男方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花费的财物例如购买房屋、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不属于彩礼,置办婚礼酒席所花费的钱财也不属于彩礼,概言之为了缔结婚姻所进行的正常消费均不属于彩礼,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婚前男方为缔结婚姻而向女方或者女方家庭所赠与的财物包括贵重首饰、现金甚至房产等等,如确为男方或男方家庭所购买,我们认为应当属于彩礼的范围,可以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还。

在确定彩礼的范围后,我们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彩礼的存在,该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时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三种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


一,由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才为有效的婚姻,因此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举办了婚姻仪式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该情况存在着诸多的风险。


二,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形成了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即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关系。从男方赠与女方彩礼希望缔结婚姻的目的来看,男方必然是想建立实质上的婚姻关系,而并非仅仅是进行婚姻登记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法律基于该方面的考虑规定了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三,夫妻一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返还彩礼,法律在平衡多方权益,本着公平的原则作出了该项规定。但是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审查和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回到题目中,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此外即便同居,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否则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相关案例

孙某与叶某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前叶某通过双方媒人在下礼时一次性给予孙某55600元彩礼。2017年6月底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叶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孙某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孙某返还70%的彩礼即38920元。孙某不服,随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叶某为了与孙某结婚,婚前向孙某支付了大额彩礼款,但两人在婚后未共同生活,并且不久孙某即提出离婚,并且叶某为普通农民家庭,因给付该大额彩礼款也导致家庭困难,因此,在判决两人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叶某要求孙某返还彩礼款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及叶某为普通农村家庭的条件,一审判决孙某返还彩礼款的70%适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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