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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妖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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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一、家庭暴力的现状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邢台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客观: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发作的以暴力、勒迫、懒惰等手法进犯妇女、儿童白叟的人身和财富权益足致使其精神、肉体和财富造成肯定水平侵害的行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宁事关社会谐和。但封建思维的影响、大众的不妥宽容、女性位置的低下、法令轨制的缺掉、救援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认识缺乏等要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仍发作。家庭暴力使社会文化的行进步调窒碍,其不只仅影响社会集体的身心衰弱倒退,更重大的是招致整个品德体系的沦丧,极年夜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固及妇女的身心衰弱,已成为寰球性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重大社会成绩。一、家庭暴力的特点1、工具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工具的特定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只存在家庭关系,并且体现为受益人身份的绝对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益人是在同一家庭中独特生存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重大的受益人是弱势家庭成员,次要是妇女、儿童和白叟,此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体现为老婆。2、行为的荫蔽性。家庭暴力发作在具备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作地普通又多在家里,不为人知,而家庭外部事件普遍被望作是一种集体隐衷,大众对此去去“熟视无睹”,司法机关普通也不自动染指,并且被害人特地是女性,在遭到损害时,宁肯在家饮泣吞声,忍无可忍,也不肯张扬。3、发作的常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常常性的行为,是一个工夫缓缓推移的进程,是一个恒久性和渐入性并存的进程。有材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蒙受家庭暴力,受益妇女的总数超越了强奸、掳掠及车祸受益妇女的总和,均匀天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4、工夫的周期性。东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轮回实践(cycleofviolence),以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作是有法则的,是呈周期性的轮回进程,包罗愤恨积存期、暴力发作期、赔罪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而,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重复复的进程。5、行为的守法性。其守法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背国度无关维护家庭成员非法权利的法令规则。并且行为人客观上是成心的。二、家庭暴力的成因1、“男尊女卑”思维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本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维仍然影响着古代家庭的格式,使得妇女在经济位置上不同水平附丽于男性。男性不断处于家庭中的强势位置,他们基于社会付与的权益而管制着女性的人身自在乃至是思维,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所有,把女性看成附庸品。这是家庭暴力的汗青缘由和思维本源。2、法令轨制上的缺掉。我国并没有制订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则次要见于《宪法》、《妇女权利保证法》、《婚姻法》、《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等法令法例中。新《婚姻法》的颁发标记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度法令的方式呈现。新《婚姻法》尽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干规则,然而立法上仍是存在良多有余。详细体现在:(1)没有将强制过性生存、残害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则在法令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益者权利的维护。(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诠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仳离的受益方付与了侵害抵偿申请权,而对未仳离的受益方并没有提供相干维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白规则,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轨制和法令缘由。3、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因为受传统文明的影响,“赃官难断家务事”、“伉俪劝合不劝分”,这些观点已在人们的思维中积重难返,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肯过多自动染指家庭暴力,社会大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衷而“熟视无睹”。因而,一旦发作家庭暴力侵权,受益者便去去赞扬救援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缘由。4、女性自我维护认识不强。在我国,一旦发作了家庭暴力,只需不是达到“忍辱负重”的境地,受益者特地是女性年夜都是饮泣吞声地忍耐。女性的自我维护和维权认识普遍不强,“家丑不成传扬”的传统观点使受益妇女去去羞于寻求法令救援。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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