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广州涉外婚姻律师

提问人:~~~荣。     发布日期:2023-03-21 11:20:03     浏览:346

最佳回答

广州有很多专业的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可以为需要咨询涉外婚姻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以下是一些广州的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供您参考:
1. 广东华赢律师事务所
2. 广州市铭信律师事务所
3. 广东岳成律师事务所
4. 广州市辉洋律师事务所
5. 广州市国城律师事务所
当然,这仅仅是其中的几个事务所,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人生如梦     发表于 2023-03-21 13:42:14

其他回答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结婚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涉外离婚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婚姻

有关涉外婚姻的文件有哪些?涉外婚姻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关于涉外婚姻文件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涉外婚姻文件

网友提问:

男方是澳洲人,他所需的文件证明有哪些

律师解答:

你好,对方是外国人需要在国内结婚的话,需要提供: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涉外婚姻文件

一、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离婚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离婚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也不允许夫妻一方胁迫或强制对方离婚或不离婚。此外,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解除婚姻关系,否则视为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离婚必须是建立在何方成立的夫妻关系上。离婚针对的主体是经过合法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关系不适用离婚制度,只能按照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或同居关系等来处理;

(3)、离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专门负责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完成后才能真正满足离婚的要件;

(4)、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表明离婚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一位是同等的。

此外,在体现保障妇女儿童利益问题上,离婚时还应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二、离婚必须要双方自愿吗??

离婚并不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如果婚姻是否当事人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如果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反对离婚,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问题,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定是否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三、离婚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离婚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不再适用《婚姻法》关于配偶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离婚后,双方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义务当然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同居,男方如果违背女方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离婚后,相互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能要求他方扶养自己,也不再有扶养他方的义务;

(3)离婚后,随着配偶关系的解除,双方丧失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离婚后一方死亡的,他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4)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再以配偶身份行驶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任何一方因此所负债务都是个人债务;

(5)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监护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亦在离婚生效时宣告消灭;

(6)离婚后来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双方皆可以随时再婚,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干涉他方行使与异性交往及再婚的权利,否则将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若在非法干涉的过程中还采取和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到法定程度时将构成刑事犯罪。

四、离婚有哪些方式??

从理论上说,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对离婚的方式有不同的分类。例如:单意离婚和合意离婚;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离婚的分类主要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大类。离婚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

五、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合意,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也有人称之为两愿离婚,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必须有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其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的呢根据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目前,我国鼓励需要办理离婚的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双方的离婚问题。

六、协议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

(1)离婚双方的婚姻必须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

(2)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也必须真实,双方应如实想婚姻登记机关陈述离婚的理由和原因,说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难以维系的破裂程度;

(3)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离婚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偿还等问题已经达成内容适当的协议;

(5)协议离婚还必须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

七、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就能协议离婚吗??

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进行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但并不等于说只要这个条件满足就一定能适用离婚,协议离婚还需要具备其他的成立要件。能适用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除了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需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问题上均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协议离婚。

八、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司法实践中称为事实婚姻的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涉外婚姻;

(4)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5)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6)婚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

九、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如下:

(1) 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财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6)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十、什么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在婚姻法学理论上又被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就离婚财产分割或离婚后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裁判的行为。


十一、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离婚双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对离婚的后续问题,也就是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财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离婚协议;

(2)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当地离婚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申请;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对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至此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十二、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去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允许他人代理,更不允许一方包办;

(2)协议离婚的双方应想离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包括这些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3)必须携带双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书。


十三、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协议离婚的双方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

(5)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十四、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族部门。


十五、协议离婚是否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生效??

离婚双方当事人要通过协议离婚来解除双方的人身关系时,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认为离婚双方已经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可以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发给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证,注销双方的结婚证,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才最终确定。所以,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生效。


十六、离婚协议书需要进行公证吗??

协议离婚的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得到确认,协议离婚的双方都要根据离婚协议书上所载的内容履行双方的约定,所以协议离婚的双方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协议离婚的双方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十七、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后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所载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地说就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迅速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

十八、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不予执行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协议离婚制度有如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身份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经过离婚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但是由于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件,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予执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


十九、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离婚登记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仍然可以反悔。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么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就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自由协商决定。


二十、离婚当事人一方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基本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委托的意见》的规定,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但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有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不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身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有夫妻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婚姻和军人婚姻的管辖问题不在此限。


二十一、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什么材料??

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首先应提交离婚起诉状正本及副本。在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阶段,原告还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双方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明即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如果是在离婚起诉状中还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还应提供双方的财产状况证明,例如房产、存款、债务情况等。

此外,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对离婚过程中其他事项还有要求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十二、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是指什么?调解是不是必经程序??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的整个过程。

在起诉离婚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是目前一般离婚案件中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也是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二十三、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调解的结果有哪些??

在起诉离婚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结果有三种:(1)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2)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同意调解离婚,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解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关系;(3)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双方仍然坚持自己的诉讼诉讼请求,调解无效,审理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庭审后审判。


二十四、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一经作出是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外,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将利好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方被正式解除。


二十五、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生活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衣服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史,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十六、一方不能生育可以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疲劳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疲劳的情况可以归为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因为此类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疲劳而无法共同生活的例子。对于这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使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十七、一方婚后出现性功能障碍能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疲劳的情况可以归于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这样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例子也为数不少,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治病,且难以治愈的。对于这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十八、婚生孩子有先天缺陷,女方拒绝再生育能否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相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女方第一胎生下的孩子有先天缺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生第二胎,男方极力要求女方生第二胎,女方不愿意导致双方感情疲劳,这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首先会调解促使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支持离婚。


二十九、一方沉迷于各种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另一方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吗??

夫妻中一方沉迷于各种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对家庭关系甚少,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的情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的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这类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疲劳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的中奖和买彩票活动不再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话,这类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十、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有什么限制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三十一、男方提出离婚有什么法定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规定。引发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时,身体都处于需要调养恢复时期,如果此时支持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女方以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将会造成不利影响。除非出现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否则男方此时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将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三十二、提交离婚答辩状的期限有何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提交答辩状是有期限限制的,答辩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如果答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


三十三、一方被判刑,另一方想离婚应如何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途径来处理。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第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


三十四、男方父母嫌弃女方未能生男孩,要求夫妻双方离婚,双方应该怎么办??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已经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进行干涉。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婚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离婚,如果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双方的婚姻自由,如果强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就是干涉婚姻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婚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三十五、变性者能否以变性问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婚姻法》没有对变性人的离婚问题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内容,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配偶一方一旦做了变性手术,配偶另一方有权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广州婚姻法律师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推荐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的最新规定
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机构(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年度征收计划,并编制市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下同)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十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十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的进度足额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并缴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
十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金使用(拨付)、审计、监察等情况纳入征收补偿档案,并应按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二十一、《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十四、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2、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广州拆迁律师


1. 张芳:上海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擅长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财产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2. 苏小玲:上海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擅长涉外婚姻、海外移民、涉外财产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3. 陈新新:上海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擅长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财产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 陈秋芳:上海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擅长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财产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5. 李晓丹:上海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擅长涉外婚姻、涉外财产纠纷、海外移民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的律师

涉外婚姻离婚怎么办理 李丹律师 2022-11-30

赏百花缘     发表于 2023-03-21 13:45:41

我想离婚,请问涉外婚姻起诉离婚怎么办 孙旭权律师 2022-01-21

ly     发表于 2023-03-21 13:45:41

涉外婚姻可以协议离婚吗 徐炜律师 2022-01-06

永远的0     发表于 2023-03-21 13:45:41

涉外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和涉外婚姻中介公司有区别吗 请好心律师告诉我 谢谢

随波遂流     发表于 2023-03-21 13:49:59

涉外婚姻必需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起诉 。

不,完美。(轩)     发表于 2023-03-21 13:55:54

你好,可以找广州律师帮助,这里是东莞律师,建议直接进入广州分站寻找。

握住手心的温度     发表于 2023-03-21 13:58:42

你好,可以找广州律师帮助,这里是东莞律师,建议直接进入广州分站寻找。

AA欢欢     发表于 2023-03-21 14:00:54

涉外婚姻必需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起诉 。

Martin     发表于 2023-03-21 11:37:03

涉外婚姻结婚证在哪公证

移动的树影     发表于 2023-03-21 11:37:56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