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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股权

提问人:-小田°。     发布日期:2023-09-09 04:24:02     浏览: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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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公司企业股权转移

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股权分割。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实践中,公司、企业股权处理的难点在于:

1、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2、公司、企业增资、股息、红利性质如何认定;

3、股权的实践分割操作;

4、双方都不要或都要股权的处理;

5、股权分割操作中,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冲突以及与《公司法》规定的衔接。

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离婚时,股权分割必然会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离婚时不应一并处理夫妻股权的分割。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妥。理由是,入股是一种常见的投资行为,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夫妻基于股权而实现的收益当属《婚姻法》第17条“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规定的共同共有范围,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人股,自己做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践中如果没有证据是不好解决的,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结果往往也可能是“价值高、评估低”。在对方有公司、企业股权且有转移的可能时,可以申请法院对于股权进行冻结,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的转让交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董补民/雪莲

Sunny     发表于 2023-09-09 06: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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