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婚律网客服

福州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提问人:我是神。     发布日期:2023-07-09 16:28:53     浏览:784

最佳回答

根据您的问题,您想了解涉外婚姻登记咨询电话。在中国,涉外婚姻登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号码寻求帮助:

1. 中国驻您所在国家使领馆领事部:他们会为您提供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详细信息和指导。
2. 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他们可以为您解答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等问题。

请注意,以上电话号码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建议您在办理前进行核实。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Casablanca     发表于 2023-07-09 16:45:53

其他回答

涉台涉外婚姻登记满足的条件是递交的材料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还需要递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涉台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登记有所不同,那么北京市民政局对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就整理了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

一、受理与初审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健康检查证明

4.有效身份证件

5.照片

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3.双方完全自愿

4.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5.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6.中国公民非下列人员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它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四条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费

一、关于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二)款仲裁案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以上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本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本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二、关于国内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本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0,000元以下 5,000元 200,001元至500,000元 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1元至3,000,000元 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3,000,001元至6,000,000元 28,5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0,001元至1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 58,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0,0001元至40,000,000元 8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0,001元以上 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5%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本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涉外仲裁费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董补民/朝格巴特尔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

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流程 924阅读 南山民政局婚姻登记流程 937阅读 成都民政局婚姻登记流程 793阅读 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流程 964阅读 杭州涉外婚姻登记流程 638阅读

心雨     发表于 2023-07-09 18:54:32

涉外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蓝若棂     发表于 2023-07-09 18:58:49

涉外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释成祥     发表于 2023-07-09 19:02:29

涉外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蓝若棂     发表于 2023-07-09 19:03:33

涉外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十七画     发表于 2023-07-09 19:04:18

涉外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张继     发表于 2023-07-09 19:07:17

建议你咨询当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

[耶]      发表于 2023-07-09 19:10:22

建议具体咨询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解决该问题。

周杰     发表于 2023-07-09 19:13:39

建议具体咨询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解决该问题。

富哥     发表于 2023-07-09 19:15:17

我国是承认我的婚姻登记状况的!不需要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我是神     发表于 2023-07-09 16:46:48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官方电话

全国服务热线

19541166275

值班热线

19541166275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