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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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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则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消失的记忆

消失的记忆

法律主观: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 子女抚养权 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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