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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

提问人:清儿。     发布日期:2023-07-11 23:00:03     浏览:929

最佳回答

涉外离婚涉及到跨国婚姻和跨国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因此选择一个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很重要。以下是一些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
1.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德和衡涉外律师事务所
3. 深圳市飞创律师事务所
4. 北京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5. 中国法律服务网涉外婚姻离婚律师团队
这些律师事务所都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涉外离婚案件的专业法律服务。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和案件情况进行选择。

杨弼麟     发表于 2023-07-12 01:29:35

其他回答

无效婚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定: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以及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时各界群众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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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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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与咨询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评析

摘要委托持股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受托人违反协议的约定时,委托人可以据此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实际股东的身份。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条件和程序,法院不能强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案情:

2005年1月5日,李某、陆某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147万元,占股权比例49%,陆某出资153万元,占股权比例51%,李某任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008年2月3日,李某与北京某公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与法人变更协议》,将其持有的餐饮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咨询公司。2008年2月19日,李某与徐某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在餐饮公司的出资货币147万转让给徐某。并于当日,餐饮公司通过将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徐某,以及同意徐某作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等。2008年3月3日,咨询公司与徐某签订《指定(委托)书》,约定徐某代表咨询公司在餐饮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代为持有咨询公司在餐饮公司49%的股权。2008年3月6日,经工商局核准,徐某成为餐饮公司持股49%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咨询公司要求徐某按照实际股东情况办理变更登记,但徐某拒不办理。协商未果,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咨询公司实际股东身份,并要求餐饮公司与徐某共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焦点:

1、徐某为餐饮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咨询公司为实际股东,我国的公司法和民法通则均对实际股东无明文规定,仅凭《指定(委托)书》主张实际股东身份,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法院能否强制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指定(委托)书》的约定,徐某为咨询公司在餐饮公司股权代持人,二者为委托关系,咨询公司有权解除对徐某的委托;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咨询公司要求将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与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关于委托持股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持有公司股权系要式法律行为,仅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委托人不能基于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对抗第三人。委托持股的目的是委托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但委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资行为的委托,由受托人代其履行出资。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故委托持股将存在许多风险,特别是在受托人违反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时,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虽最终法院确认了实际股东的股东权利,但因诉讼所产生的时间、金钱成本以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等也对实际股东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一份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如受托人违反委托持股协议的相关约定,委托人也可通过违约责任追究、股权归属确认、股东责任确认、侵权责任抗辩、处置权及收益权确认、第三人请求权的抗辩以及撤销请求权等措施进行救济。

二、关于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须在公司章程及工商局办理登记。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之外,还须经公司章程的确认,并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即具有较高的程序性要求。与以实际出资来确认股东资格相比,公司法定代表人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件即可,与其是否为公司股东并无必然联系。同时由于缺乏类似股权确认的司法救济程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而不能通过法院的裁判而强制变更。故本案法院虽依法确认了咨询公司的实际股东身份,但并未支持咨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特约撰稿人、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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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明年立法 温家宝强调提高农民收益时间:2011-12-28 09: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99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 温家宝指出———

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阐述了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继续做好“三农”工作需要把握好的若干重大问题,对做好明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要求。

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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