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念佛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只有一个,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号(珠江帝景东北角底商)。
民政局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
第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
第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第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波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 地址:北京 六里屯道家园6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附近的公交站:
朝阳公园桥、金台路口西、甜水园西里、道家园、朝阳公园南门、甜水园街北口、红领巾桥南、朝阳公园桥南、红领巾桥北、红领巾公园、延静里、金台路口东、金台路口北、金台路口南、金台路站。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附近的公交车:
619路、30路、417路、690路、运通122路、650路、973路、302路、350路、431路、499路、502路、517路、672路、673路、675路、特16路、988路、640路、450路、特9路、496路、657路、740路、740路公益西桥、989路、郊81路、126路、306路、486路、682路、140路、635路、117路、976路、985路、419路、621路、地铁14号线东段、地铁6号线等。
2.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珠江帝景东北角底商)
乘车路线:乘11路、23路、30路、348路、35路、486路、513路、541路、605路、621路、649路、715路、973路、985路、988路公交车,在珠江帝景站下车,沿五洲女子医院对面胡同向东行400米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上午0
9:00至
1
1:30 下午
1
3:00至
1
6:30
勿扰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正确地址:广渠路28号院甲20
8,电话:58631818 邮编:100022
D.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迁址公告
2007-07-10
1
3:5
3:
1
2.0
自2007年8月1日起,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正式迁至朝阳区六里屯道家园6号楼附楼办公。
邮政编码:100025
乘车路线:30路道家园站下车马路对面;48
6、12
6、440路延静里站下车向东,十字路口向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
1
1:30
下午
1
3:30---
1
7:00
周
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65008322(人工)、65008002(语音)
按照市婚管处的要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2007年8月1日起,开通网上预约登记服务。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开群百货13411332453
在大望路那边,珠江帝景
财运到
请移驾朝阳吧。这里是顺义吧。
永远的0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只有一个,办公地址为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
8。
办公电话:58633927-9998
传真:58632300
职责:承办国内婚姻、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离婚登记证明工作;承办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工作;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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