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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诉讼离婚

提问人:寒谭秋月心如洗。     发布日期:2023-07-06 15:36:03     浏览: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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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2011年5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悦     发表于 2023-07-06 17:25:35

其他回答

1、长春劳动仲裁律师费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3000元到4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到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到5%计算。

2、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

长春劳动仲裁律师费是多少

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诉讼离婚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离婚诉讼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2011年5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长春拆迁律师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3年5月,李某再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认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其已经系第三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则认为双方虽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对原告李某还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有一子年幼,其希望法院再给其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已经结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建立和睦家庭,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一个在实践中较难操作的法律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以及第三次起诉离婚是否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不同法官看法不同,我国尚无司法解释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次起诉离婚,是否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该视情况而定, 如果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已经符合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至(四)项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如果第三次起诉离婚并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至(四)项的情形,那就应当再进一步分析:

首先,从夫妻双方的矛盾是否能够调和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第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双方虽经法院两次处理双方的离婚矛盾,但双方依然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的矛盾不但未能得到缓解,甚至出现了恶化。对此,如果继续维系不幸的婚姻,对双方均是痛苦,此时法院应当考虑予以判决离婚。如果庭审中,发现一方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但是夫妻双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后,仍然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可以考虑不予判决离婚。

其次,从夫妻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及双方与子女的关系进行考虑。子女系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连接夫妻双方感情,维系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并且子女年幼,对夫妻双方的依赖程度都比较大,夫妻双方的离婚容易给子女身心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考虑不予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者虽然生育子女,但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子女虽未成年但对于父母离婚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其不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法院应当考虑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李某虽然已经是第三次起诉张某要求与其离婚,但是庭审中,法院发现双方生育有一子张小某年幼,对双方依赖程度较大,并且张某当庭对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向李某表示歉意,恳请法院给再给其一次与李某和好的机会,法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遂作出驳回原告李某离婚请求的判决。李某上诉后亦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会公主岭。如果想在长春办,只能起诉到法院。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发表于 2023-07-06 18:00:48

协商吧,协商不成就诉讼解决!折旧费长春不保护!

屁屁的不挽留     发表于 2023-07-06 18:07:21

律师你好,我在长春工作,家是外地的,能不能在长春办理离婚手续

木支     发表于 2023-07-06 18:07:25

你好如果我在长春没有户口,我能在长春离婚吗?

极致     发表于 2023-07-06 18:07:25

协议离婚会公主岭。如果想在长春办,只能起诉到法院。

李光伦     发表于 2023-07-06 18:07:25

你好,我和澳门结婚一年半,是在长春登记结婚的,现在想离婚必须要去长春才可以离婚吗

Y     发表于 2023-07-06 18:19:43

外地户口能在长春市办离婚吗

郭加栋     发表于 2023-07-06 18:21:09

现在是长春朝阳区户口,结婚登记是宽城区,离婚在哪办理呢

Casablanca     发表于 2023-07-06 15:52:53

长春离婚户口怎么把前妻户口迁出

观想念佛     发表于 2023-07-06 15:53:38

现在是长春朝阳区户口,结婚登记是宽城区,离婚在哪办理呢

川~     发表于 2023-07-06 15: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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