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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丈夫经营的公司,这部分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Peter 琴

Peter 琴

现实困惑

2009年3月,郭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的一天,郭某以自己经营的豆腐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妻子赵某借10万元。当时,郭某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后两人因家庭纠纷而协议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借款作出约定。离婚后,赵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归还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绝。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偿还借款10万元。请问题:对这10万元的借款应如何定性呢?赵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赵某借钱给郭某,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郭某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赵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理荟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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