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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波

现实问题

钱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孙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七年后,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时,孙某提出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希望钱某能够给予帮助,而钱某认为自己也是工薪阶层,不同意孙某的要求。两人为此闹到了法院,那么法院对此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住房,还可以是其他财产。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离婚的,具体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决定采用金钱作为帮助形式的,可以判决由另一方一次性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进行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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