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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证明在民政局开吗

李

无婚姻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但按照民政部2015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扩展资料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停开单身证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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媚态

媚态

民政局不开无婚姻证明了。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扩展资料:

无婚姻登记证明申请材料


1、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属于离婚状态的: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


3、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


4、开具以上三种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


5、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国外由中国使领馆出具)。

参考资料来源:

余书会

余书会

是的,在民政局办理

申办条件

1.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2、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3.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材料列表

1.未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法民发〔1991〕10月

24日文件)。

3.丧偶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

4.大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5.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奋力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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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政局下发通知,不再出具未婚证明。

单身/未婚证明开不了怎么办?在哪里开?怎么开

自民政部发文禁止基层民政局开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文件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单身证明”、“未婚证明”。既然民政部门不让开了,那么怎么才能开到这样的证明呢?在哪里开?怎么开?


一、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是未婚证明

简单来说,未婚证明就是证明自己没有过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已婚或离异都不能开具这个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用来办理贷款、购房、政审需要开具。


二、这个证明本来是应该由哪个部门开具的呢?

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这个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才行。


三、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

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出的一个通知,今后非外事不再开具单身证明。


四、现在如何开具单身证明呢?在哪里开?


1、现在如果却因正当事宜必须开具单身证明的,需要当事人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2、接下来当事人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单身证明的用途。


3、之后,当事人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


4、在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后,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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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但按照民政部2015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扩展资料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停开单身证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民政部通知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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