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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图

提问人:梦之旅@王 。     发布日期:2023-06-02 00:08:03     浏览:190

最佳回答

请问您需要什么类型的婚姻法案例分析呢?比如涉及什么方面,或者是否有具体的案例需要分析。这些信息会有助于我更好地为您提供帮助。

王     发表于 2023-06-02 02: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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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源

2008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黄兴源打电话给黄胜柏(另案处理),提出到防城抢钱,黄胜柏同意后,黄兴源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胜柏从钦州到达防城。当天20时30分,在防东路段,被告人黄兴源驾车靠近同向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黄胜柏伸手抢夺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逃跑至防邕路时,两人驾驶摩托车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某某追到现场找到被抢走的两段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417.8元。

裁判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兴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黄兴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时抢夺他人财产,却终因逃跑途中摔伤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完成状态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飞车抢夺性质的判定。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但不包括枪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分别构成相应的特殊罪名);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性,该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数人面前,以被害人当场即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方式实施的;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兴源与黄胜柏共同驾驶摩托车驶向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并伸手抢走了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二人具备抢钱的主观目的,亦即具备了主观要件,同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金项链价值7417.8元,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可以初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需要判定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状态认定:即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亦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而犯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分为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和危险犯四种类型。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昏迷之前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由于被告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摔伤昏迷,导致抢夺未得逞,应视为实施未了的抢夺未遂。

量刑认定:即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类型。其中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官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故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抢夺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派遣到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王某与派遣单位没有约定月工资的标准。王某到服装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得到的工资为1000元。王某后来得知,公司与自己同岗位的员工工资为1800元。王某感觉公司对自己很不公平,于是与派遣公司﹑服装公司的领导沟通自己的工资问题,希望能与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一样,服装公司的领导表示,王某不是服装公司的员工,不能与其他同岗位的员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王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每月1800元的工资待遇。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对于同工同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同的岗位 2. 工作量相同 3. 业绩相同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享受同工同酬。

针对本案,王某与某服装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但王某被派遣到服装公司后,享有与服装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业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应当向王某支付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大体相同的工资,而不得以王某非用人单位的员工为借口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2008年7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九华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奥顿酒店路口时,与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某受重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货车逃逸。当日7时45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过视频监控破获此案。

案例分析: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通过奥顿酒店路口时,由东向西方向的交通信号灯是红灯,但李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在本起交通事故认定中,事故处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及时对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要
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甲方(男)提出离婚诉讼,乙方(女)拒绝离婚。甲方主张,他们的婚姻关系已不存在,乙方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婚姻的和谐,因此应当离婚。乙方则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不应当离婚,而应当重新建立婚姻关系。
二、案例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可以由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当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另一方有权拒绝离婚。
2、案件判断
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乙方的行为也没有破坏婚姻的和谐,因此不构成离婚的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乙方有权拒绝离婚,故本案应当驳回甲方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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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图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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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     发表于 2023-06-02 0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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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ING AN周圣勋     发表于 2023-06-02 00:25:03

案例分析,咨询你老师

Hie.天空之城     发表于 2023-06-02 00:25:37

看我的案例分析

朕     发表于 2023-06-02 00:26:01

据图不清楚

赏百花缘     发表于 2023-06-02 0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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