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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婚律网·什么是婚姻缔约自由
婚姻缔约自由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自由缔约的权利。具体来说,夫妻可以自行约定婚姻关系中的各种事项,如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以及制定婚姻协议、财产公证、遗嘱等文件。婚姻缔约自由是一种个人权利,充分体现了婚姻关系的平等性和自主性,有助于夫妻双方充分了解彼此的需求和利益,从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同时,婚姻缔约自由也为夫妻解决婚姻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选择,避免了对法律程序的过度依赖。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缔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夫妻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一些婚姻关系中的事项,如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其做出了规定,夫妻在约定这些事项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夫妻在缔约时也要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避免出现过于片面或短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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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纠纷案例——外国法院判决对中国公民有约束力吗?

涉外婚姻纠纷案例——外国法院判决对中国公民有约束力吗?

涉外婚姻纠纷中,一方在中国境外起诉会影响另一方在中国境内起诉吗?外国法院判决对中国公民有约束力吗?涉外婚姻纠纷中,夫妻为不同国籍公民,分别在所在国籍国起诉,所在国均会受理。但是一方在中国境外的起诉并不会当然在中国境内生效,也不一定就当然无效。我国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才是决定国外判决是否在国内生效,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的关键所在。

2024-02-23 10:33:37

离婚债务划分案例——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离婚债务划分案例——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024-02-23 10:40:02

离婚债务纠纷案例——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未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债务纠纷案例——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的认定,未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三与李四于2015年共同向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约定2017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张三与李四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袁某遂将张三、张三的妻子(下称程妻)、李四、李四的妻子(下称吴妻)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偿还借款。程妻遂委托无忧婚律团队法律顾问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过程。

2024-02-23 10:44:43

诉讼离婚举证案例——分居协议真的有效吗?分居两年,法院会判离婚吗?

诉讼离婚举证案例——分居协议真的有效吗?分居两年,法院会判离婚吗?

张三与李四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办理登记结婚,2014年婚生子张三1出生,后因感情出现问题,迫于无奈,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坐落于的房产归张三所有,共同存款100余万归李四所有,孩子张三1由李四抚养,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2024-02-23 10:46:41

涉外离婚判决案例——国外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判决书未经中国法院认可,竟然又被判决离婚!

涉外离婚判决案例——国外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判决书未经中国法院认可,竟然又被判决离婚!

2000年,张三和李四在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2002年3月15日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2003年4月婚生子张三1出生。2006年,张三到美国工作,在此期间,双方不断发生矛盾,2006年,双方在美国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于2010年在美国纽约最高法院诉讼离婚,美国纽约最高院已经作出编号为XX的离婚判决,且该判决一经入档生效,所以张三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便在2012年开始与李某同居。

2024-02-23 10:48:52

离婚子女抚养探望案例——祖父母有没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离婚子女抚养探望案例——祖父母有没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男方李某与女方张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李小某。2013年7月,男方李某因故去世。此后孩子一直随周某生活。此期间孩子的祖父母因经济条件较好,每月主动支付给周某2000元,作为其孙女的抚养费用。但自2015年1月起,张某不允许孩子的祖父母来探望孙女。2016年4月,孩子的祖父母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对孙子行使探望权。张某主张孩子祖父母不享有探望权,婚姻法也没有赋予祖父母对孩子有探望权。

2024-02-23 10:54:07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生育一子小张三。因感情破裂,2009年9月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并同意将共同共有的房屋通过协议约定,共同赠与婚生子小张三所有。2015年1月,张三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张三名下,仍处于张三、李四共有财产状态,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不再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赠给小张三,并主张由朝阳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被告李四委托无忧婚律法律顾问对本案进行代理。

2024-02-23 10:56:52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屋可认定为一方所有!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屋可认定为一方所有!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陶小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现以分居十余年。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住房一套。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双方共有住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4-02-23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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